从严惩治!江苏去年以来899人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领刑
交汇点讯 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295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2月4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徐州丰县原县长郭学习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
依法惩治腐败分子,既是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民生工程。在随后的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新闻发布会上,江苏高院还对外发布了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审理情况。交汇点记者从会上获悉,近年来,全省法院聚焦民生保障,依法从严惩治了一大批腐败犯罪分子。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今年10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689件,生效判决人数899人,涉案金额9.5亿余元,判处财产刑1.9亿余元,通过判决挽回经济损失2.18亿余元。
贪污、受贿仍是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主要形式
899人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被判刑、涉案金额9.5亿余元、挽回经济损失2.18亿余元……一连串数字触目惊心。
据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介绍,从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看,此类案件涉案领域广泛,罪名相对集中,主要涉及征地拆迁、社会保障、食品药品、教育医疗、扶贫惠农、安全生产等多个领域,涵盖群众生活方方面面。其中,征地拆迁、教育医疗、扶贫惠农等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占全部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74.1%。从具体罪名分布看,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罪和贪污罪两块,占比高达64.3%。换言之,贪污、受贿仍是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同时,基层乡镇国家工作人员、村委会成员在征地拆迁补偿、扶贫惠农等各项补贴发放中的职务犯罪呈多发态势。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全省法院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生效判决人员中,原为国家工作人员的490人,其中科级及以下人员464人,在全部生效判决人员中占比51.6%;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202人,在全部生效判决人员中占比22.5%。
犯罪数额大,贪污受贿犯罪平均为53.2万
周继业表示,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数额较大,造成损失往往很严重。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全省法院审结的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受贿犯罪涉案金额案平均为53.2万元,挪用公款犯罪涉案金额案平均为345万元,渎职犯罪造成损失金额案平均为353.4万元。如被告人沈军利用担任镇政府拆迁安置指挥部结算会计的职务便利,冒用拆迁户名义或者编造拆迁户,骗取拆迁安置费共计990万余元;再如,被告人罗传珠利用担任村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村征地补偿款1050万元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与此同时,他还与村会计罗吉良先后数次挪用征地补偿款215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除经济损失外,一些渎职犯罪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人员伤亡。如被告人钱年华在担任畜牧兽医站副站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当地屠宰经营户收购的8.1万余头生猪未经产地检疫大量流入市场。
窝案串案频发,保持惩治职务犯罪高压态势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还有一个重要特点——窝案串案多发。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全省法院审结的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21.8%属于共同犯罪,在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中,这一现象更为明显,53.6%的案件属于村(居)委会成员共同作案,甚至存在多起一个村(社区)委员会全部人员集体涉案的情况。
为打击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近年来,江苏各级法院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的严重犯罪,特别是发生在征地拆迁、扶贫惠农、教育医疗、食品药品、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同时,严格把握非监禁刑适用,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非监禁刑适用率,低于同期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缓刑适用率。
“坚持受贿与行贿打击并重,严格把握行贿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和其他各种犯罪。”周继业表示。
交汇点记者 纪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