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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安发布22项现场执法标准 人员失踪报警应当立即受理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任松筠   2017-11-01 16:55:00

  中国江苏网11月1日讯 人员失踪未到24小时,警方到底该不该受理;债务纠纷警情中,债主要强扣财物警察能不能管;反锁车门车窗拒不接受检查,民警可以破窗吗……对于这些公众和基层民警都关注的现场执法焦点问题,江苏省公安厅给出了答案。

  11月1日,江苏省公安厅召开现场执法标准发布会,将全省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标准体系建设的四项成果,包括现场执法标准文本、现场执法标准指导案例、现场执法服务平台和现场执法标准视频教学片,向全省公安机关发布实施。

  江苏省公安厅厅长刘旸表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场执法标准体系建设就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直接体现。今后江苏公安民警现场执法时再也不能“任性”,而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这不仅给规范执法加了一道“紧箍咒”,也让民警依法履职多了一道“护身符”。

  首批22项标准给民警现场执法“立规矩”

  此次发布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根据公安民警现场执法行为的流程要求,制定统一的、与现场执法行为相适应的、对民警执法行为具有内部约束力的执法细则、准则和规则。

  从2016年8月开始,江苏公安开展“完善现场执法标准、规范现场执法行为”建设工作,目前已建成第一期四位一体的现场执法标准体系:即建立完善了第一批22项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标准,组织编写了第一批51例现场执法指导案例,精心摄制了第一批21部现场执法视频教学片,研究开发了一套随时为民警提供查询、指导服务的现场执法服务平台。

  交汇点记者看到,此次公布的首批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标准包括巡逻盘查处置、治安调解、人民警察抓捕行动等22项。执法标准从法律要求、处置流程、言行举止、策略技巧等方面形成实战实用实效的规范流程,对民警在现场执法实践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给予直观清晰的解答,提出明确规范的要求,解决民警的执法困惑,指引和规范一线民警按规程进行现场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发布会现场,江苏省公安厅播放了5部现场执法标准视频教学片。这些教学片选取了巡逻盘查、债务纠纷、医患纠纷、阻碍执行职务、人员失踪等5个基层工作中最常见、最易引发执法问题的情形,通过一线优秀民警的视频实战演示,将现场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表现出来,并根据执法标准予以解答。

  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裴军表示,建立现场执法标准是为了统一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法律的理解与执行,对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具体阐述和进一步明确,为现场执法行为提供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证据要求以及裁量标准。通过对民警现场执法行为实行程式化、标准化管理,将执法要求设置成生产流水线一样简单、固化,使现场执法行为不因处置民警的不同而不同,不因民警情绪的不同而不同,进一步限制了民警现场执法行为的裁量空间,防止或避免失范的执法行为发生,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公信力。

  人员失踪报警应当立即受理,不得拖延、推诿

  网上曾流传这样一种说法,成年人失踪未满24小时,报警也没用,警方不会受理。对此,人员失踪警情处置现场执法标准中明确,有警必接,对人员失踪的求助或报警,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理,不得拖延、推诿;有警必查,失踪地点不明或不在本辖区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开展初步调查,查明失踪地或根据报警人陈述的失踪地移送管辖公安机关;失踪地无法确定的,由失踪人员最后居住地派出所负责查找,移送情况及时告知报警人。

  而对于一些情况可疑、可能遭到违法犯罪侵害或处于危险状况的,无论失踪时间是否超过24小时,接警单位都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组织紧急处置。

  债务纠纷不得拒绝处警,债主强扣财物民警应制止

  债务纠纷警情是基层公安机关接处警中经常遇到的一类警情,不久前外省某地还因此闹出了人命,引发舆论关注。这样的警情现场民警该怎样处置,如何把握执法尺度?对此,债务纠纷警情处置现场执法标准中规定,处置此类警情的基本原则为及时出警、判明性质、调处纠纷、依法处置。

  处置此类警情时,不能简单以公安机关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为由推诿、拖延,甚至拒绝处警。民警在接到警情指令后,应当立即出警赶赴现场,查明原因,依法处置。对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债务纠纷,可以帮助调解。当事人现场采取拦截、侵夺、强行扣留财物等强占他人合法财物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

  遇家暴可制作《告诫书》

  在此次发布的执法标准中,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进行了现场执法标准规范。标准规定,接到此类警情后,应当及时出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于初次发生的家暴行为,如符合调解条件,可现场调解;对于再次实施家暴行为的,视情况进行调解、制作《告诫书》。《告诫书》需载明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及再次实施应受到法律惩处等内容,由加害人签字确认。《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存档,其余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当事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对于同一加害人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加害人系人民法院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以及不符合调解条件的,不得调解处理。民警在制止家暴行为、有效控制加害人后,要及时查明情况,收集证据,必要时协助被侵害人就医,进行伤情鉴定,并依法将嫌疑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分类处理。

  反锁车门车窗拒绝盘查,民警可破窗

  民警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市民进行盘查?很多人心中都有这样的疑问。此次发布的巡逻盘查处置现场执法标准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对于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或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及在现场管制、突发事件期间,民警可以依法进行盘查。当然,盘查并非无条件的,基本原则是必须亮明身份。执法标准中规定,盘查时,民警应当着制式警服;未着制式警服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文明盘查。

  如果遭遇被盘查对象拒不配合,比如反锁车门车窗拒不接受检查,民警怎么办?在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处置现场执法标准中,同样有具体的操作归程。先是依法警告,大声警告行为人:“我们正在执行职务,你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请立即开门(窗)接受检查,否则将采取破门、破窗等强制手段排除妨碍,造成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经口头或其他方式请示后,现场民警可以采取破门、破窗等强制手段排除妨碍,要求行为人接受检查。而对于车内正在发生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行为的,现场民警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手段排除妨碍。

  接警后,执法标准自动、智能推送给民警

  交汇点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执法标准内容十分细致,可操作性很强,但如何确保落实到位呢?对此,江苏省公安厅法制总队责任人介绍,标准实施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将执法标准纳入警官学院教学、入警培训、警衔晋升培训和日常培训的必修课程,强化培训考核和结果运用;不断拓展教育培训渠道,运用微博微信、远程视频教学等新载体,采取典型案例剖析、标准示范演示、实战场景模拟等有效形式,确保全省所有执法民警熟练掌握。

  交汇点记者还了解到,今年9月,江苏省公安厅在全省全面部署应用江苏公安执法服务平台。民警在开展现场执法活动前,平台会根据群众报警的警情性质,将相应的执法标准自动、智能推送给民警手机客户端,民警在前往出警现场的路上即能够对警情情况和相应的规范处置流程进行学习。

  另外,如果民警未按执法标准操作,同样有惩戒机制。民警违反现场执法标准规定的,由所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违反现场执法标准,同时违反纪律规定的,依法规定予以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任松筠 通讯员 苏宫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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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