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查验被罚10万!江苏警方对客运企业开出首张“反恐”罚单
中国江苏网10月16日讯 10月14日,盐城市建湖县一家客运服务公司因未能履行安全检验管理进出人员、车辆、物品等职能,盐城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在省公安厅业务部门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据了解,这是江苏警方针对客运企业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
客运公司未履行查验被罚10万元
据警方介绍,早在4月27日,民警在暗访中发现,该客运站售票窗口存在不实名售票的情形,与此同时,安检值守人员还存在对进入候车大厅人员行李安检不到位的情况。当时,警方就责令该客运站于5月15日前整改完毕,并处警告。
9月26日,警方再次检查该客运站,对其违法行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客运公司立即落实整改措施。10月3日,民警再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仍未整改到位,当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根据调查,该客运企业长期对进站人员、车辆、物品等不能做到严格检验管理,在警方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依然我行我素。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经江苏省公安厅认定,这也是江苏警方针对客运企业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盐城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汽车客运站省、市际客运班线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要求,实行客票实名制售票、查验管理。客运站对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乘客不予售票,对人、证、票不一致的,不予放行乘车。同时,客运站应对乘客及其携带、托运、寄存的行李物品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后的托运、寄存的行李物品实名登记人员身份信息和物品种类;对不接受治安安全检查的,应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寄存物品,对发现携带、夹带违禁物品的不予放行,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3张罚单中旅馆业占“大头”
据了解,自去年1月1日《反恐法》正式实施以来,盐城警方已经开出13张反恐罚单。而经记者梳理后发现,在13张反恐罚单中,有10张出自旅馆。
盐城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涉及旅馆行业的处罚主要有两种情形,依据《反恐法》处罚的条款也不同。一种是主观明显不作为,就拿盐城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来说,早在去年4月中旬,阜宁某商务宾馆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营业,且有未如实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的情况,警方随即责令其限期改正;6月17日,警方对该宾馆检查时,发现依旧有2个房间未如实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警方对该宾馆予以行政处罚。
8月30日上午,警方在开展旅馆业专项督查工作过程中,再次发现该商务宾馆有4个房间未如实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警方对该宾馆的法人代表以及相关责任人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查获经过等材料,并进行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固定。9月2日,依据《反恐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该宾馆处以10万元的罚款处罚,对该宾馆法人代表刘某及前台服务人员姚某某、唐某分别罚款1000元。
那还有一种是什么情况呢?“主要是疏忽大意,管理上不到位,如有的旅馆出现旅客溜上去,工作人员没有主动盘问、检查,住了两人,只登记了一人。”负责人表示,根据《反恐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如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此外,今年盐城警方还开出了盐城地区首张网吧行业的反恐罚单。8月18日下午,城南网安民警到该网吧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有1名上网人员正在使用他人身份证上网,前台工作人员还称自己只负责给客人刷身份证,但是从不查验身份证信息是否与上网人员相符。其实,在4月28日,该网吧因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信息,已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黄海派出所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此次检查,“老毛病”仍在,今年8月31日,城南警方对不按照《反恐法》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且屡教不改的该网吧开出2万元的罚单,并对该网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
什么是“反恐罚单”?
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因违反我国《反恐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收到“反恐罚单”并不意味被处罚人的行为就是恐怖行为,但是被处罚人也可能会因此支付巨额的罚款。
三种情形极易收到“反恐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0条、第86条和第90条的有关规定与人们的生活联系比较紧密。
根据第20条规定
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若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未登记客户身份、物品信息。就有可能会收到“反恐罚单”。
根据第86条规定
宾馆、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收到“反恐罚单”。
根据第90条规定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可能会收到“反恐罚单”。 如果是个人在微信朋友圈或微博等平台上有以上行为,也有被开“反恐罚单”的风险。
遵守三原则,避开“反恐罚单”
那么,在生活中,我们该如何避开生活中的“反恐罚单”呢?结合目前全国范围内开出的多张“反恐罚单”,警方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务必遵守下列三个原则:
第一,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但凡在车站等公共场所遇到安全检查,尽量配合。
第二,住宿、快递等需要实名登记的业务,该登记就登记,不要嫌麻烦。
第三,网上涉及恐怖活动的信息,未经核实切莫转发。
警方郑重提醒,一旦发生上述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通讯员张天鹏 记者 施广权 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