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没收工具大幅降低罚款数额 新版《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实施在即
为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及营造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需求,新修订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办法》在监管体制、措施以及处罚尺度方面做出了较大变革,如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摆摊营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弱化处罚,还明确了无照或无证的监管职责等,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范围
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南京市工商局个企处副处长蒋福明指出,新版《办法》明确规定两大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最为典型的就是‘早市’和‘晚市’经营行为,明确界定这些不受查处是新版《办法》最为重要的内容和亮点。”蒋福明称,这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可以选择一个适宜的地点作为“制定场所”,只要在规定的地域和时间里,小商贩就能够经营自己的“小生计”,不用再害怕被执法者追着跑。这充分反映了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额经营活动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也为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了制度空间。
罚款数额大幅降低
按照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改变了此前饱受争议的“罚款行政”“暴力执法”“简单执法”,大幅降低了对无照经营者的罚款处罚标准,最高处罚额度从2万元、5万元、20万元及50万元降低为5000元、1万元,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大幅降低了罚款数额,并不再采取没收工具或‘一棒子打死’的简单执法,执法手段更温和。“蒋福明表示,引入信用监管机制,将无证无照经营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有专家认为,这是一个更大意义上的对群众的尊重和体谅,对尊重执法对象,柔和社会矛盾,形成互信互谅的新型“政府-市场”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协同监管 无缝衔接
无证或无照归哪个部门管?“放开并不等于撒手不管,而是更加明确了‘管什么’和‘怎么管’。”蒋福明说,新版《办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为形成监管合力、提高行政效能,新版《办法》还要求实行协同监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协调职责。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据悉,南京市突出抓好证照规范化管理,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逐步减少无证无照经营的存量,不仅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且也有力促进了市场主体数量的快速增长。截至9月20日,该市共有市场主体1082147户,与2014年的577175户相比,净增504972户,增幅约87.5%。
江苏经济报记者 朱梦笛 通讯员 江晓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