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江苏 > 江苏要闻 > 正文

0

“法治江苏在前行”系列报道之一:良法善治,引领“两聚一高”新实践

来源:中国江苏网-新华日报   作者:王晓映   2017-09-14 06:58:00

  编者按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依法治国从宏观理念推进到崭新的实践阶段。本报今起推出“法治江苏在前行”系列报道,反映我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实践、新经验、新成就,展示江苏用法治软实力打造核心竞争力的生动画卷。

  大智立法,良法善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013年以来,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动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截至今年7月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省地方性法规案56件,批准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案107件,为扎实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强化重点领域立法

  8月28日至9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苏州、南通、连云港,就《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江苏用立法形式固化诸多政策措施。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邵伟明说,我省特别注重从全省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出发,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发挥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经济领域立法,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作用。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省开发区管理条例等;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制定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围绕促进市场主体投资创业,修改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3月30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通过,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走在全国前列。长期担任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法学专家刘旺洪曾评价,关注百姓需求、回应民生发展,是江苏人大立法的鲜明特色。江苏法治惠民标准远远高于全国水平。省爱国卫生条例、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无不指向社会热点、百姓痛点。

  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吴政隆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吴政隆当选后进行宪法宣誓。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建阳参与制定过《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他自己获任命时参加江苏首次宪法宣誓仪式。他说,向宪法宣誓仪式虽然简短却非常神圣,有利于增强宪法意识、强化法制权威。

  修改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省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新制定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改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我省政治改革领域的立法日渐完善。

  完善立法体制,全省十三市均获立法权

  《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草案)》正在修改准备提交二审,这将是国内首部关于长江岸线保护的地方法规。

  “滨江岸线和沿岸资源是镇江城市发展的稀缺性、不可复制性资源”,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立法有利于充分发挥滨江岸线资源独有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2015年7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确定常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去年1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关于确定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至此,我省13个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实现全覆盖。此前,省内只有南京、无锡、徐州、苏州拥有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会不会被滥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腊生说,有“四重阀门”把关。一是权限控制。《立法法》明确地方立法事项只有3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二是批准程序。市级的立法项目要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且不能与上位法冲突,不能与省里冲突;三是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充分论证,把好条文的质量关。重大、有争议的立法项目,要开听证会;四是地方性法规还要报国务院、全国人大报备。

  设区市有了立法权,但立法能力还不成熟。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指导协调力度,推动及时制定地方立法条例,成立立法咨询专家组、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建立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制定法规案起草规定等立法工作制度,实现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严格把好设区市立法质量关。对于设区市报批的每一件法规案,均认真审查、审议其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相关行政措施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和规定、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9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县级人大法制委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县级人大法制委的主要工作职责,指导县级人大不断加强法制委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科学民主立法,确保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质量是地方立法的生命线。立法工作中的诸多“第一次”,描画我省立法越来越公开、越来越民主、越来越专业、越来越科学的发展轨迹。

  第一次请公众开立法座谈会。2013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新华日报》等媒体发布公告,通过公开邀请、自愿报名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立法座谈会,这是我省立法历史上首次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召开立法座谈会。

  第一次律师专场座谈会。医疗纠纷立法,先听律师意见。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在修改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时,通过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具有医疗纠纷处理经验的10位律师代表,专门召开律师座谈会,提出的意见,很多被采纳进法规。

  第一次立法协商。2015年,在审查、审议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时,首次召开立法协商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专家、循环经济专家、企业和行业协会人员等20余人,共同研究一次性消费品、塑料餐具和购物袋的使用管理以及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等条例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最终形成共识。

  第一次表决前评估论证。公共场所应当控烟?如何控烟?2013年8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表决前立法评估论证,来自社会各界的26名公众代表,共同论证《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中最被关注的公共场所控烟规定。

  从确定立法规划起,江苏就践行开门立法。通过多轮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座谈,共计征集到规划建议项目557件。再经过多轮论证筛选,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安排立法项目112件,其中正式项目59件,调研项目53件。截至7月底,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完成率约为63%。

  本报记者 王晓映

标签:

责任编辑:戴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