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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就新版排水条例征询意见 雨污分流将写入地方法规

来源:交汇点   作者:仇惠栋    2017-09-05 19:26:00

  交汇点讯 南京全市实行雨污分流,将写入地方性法规。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于2017年8月下旬初次审议了《南京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将于10月二次审议该条例草案。今天起就该条例草案征询公众意见。全市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该条例规定,南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

  这一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新建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应当至少在一处阳台(露台)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已建成使用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阳台(露台)未依照前款规定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在改造或者整治时应当增设污水管道。如违反本这一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新建、改建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至少一处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海绵城市这一先进的城市建设理念,也落到了这一条例中。南京市拟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工程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建设内容和客观条件,因地制宜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对雨水的吸纳、缓释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以后洗车、绿化浇灌将首选再生水。这次条例规定,南京市鼓励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单位和个人使用再生水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削减其正常用水计划。

  目前南京全市推广的“河长制”也将写入这份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本市排水河道实行“河长制”管理,分级分段落实污染防治、防汛安全和长效管护工作职责。排水河道保护范围内,除排水设施和河道景观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构)筑物。排水河道流经单位内部的,流经所在单位应当配合河道维护单位做好维护工作。

  公众可以登陆南京人大网查阅条例草案文本,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9月18日前反馈给我们。电子信箱:fzwbgs@126.com

  邮寄地址:北京东路41号3号楼,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办公室,邮编210008

  交汇点记者 仇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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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