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出炉
中国江苏网8月5日讯 (苏环轩 吴 琼)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对各设区市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设区市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方式。评价方面,重点评估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要求,每年开展1次,在8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方面,主要考查各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并于7月底前完成。
《办法》明确,年度评价按江苏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设区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设区市绿色发展指数。其中,江苏省绿色发展指标将依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和江苏特色指标构成。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报告须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作为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衡量文明城市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成效的重要标准。
《办法》规定,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设区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设区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各地不得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统计和监测数据,对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设区市,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