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今年以来,江苏发生多起阻碍交警执勤执法的案件。7月31日,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了相关情况和典型案例。据通报,今年上半年,江苏共发生阻碍民警执法案件357起,导致民警轻伤11人、轻微伤145人;阻碍执法当事人中,81人受到刑事处理,265人受到治安处罚。江苏交警告诫公众,增强守法意识,尊崇法律权威,通过正当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切勿采取极端、不理智的行为抗拒执法,触碰法律底线。
这些情形,都属于阻碍交警执勤执法
A、轿车违停被查,强行驶离现场
6月9日上午10点,淮安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路面巡查时,发现一辆白色轿车违停在公交站区。在民警对其检查时,该车突然启动,强行加速驶离,随后多次逆行、闯红灯,迅速逃离现场。随后,警方成立专案组调阅该车行驶轨迹,于案发后第三天将开车人张某抓获。民警发现,张某在事发后第二天将车过户,企图躲避追查。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张某驾车强行驶离、拒绝接受检查的行为已构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其多次逆行、闯红灯等违法,张某同时被处以600元罚款,驾驶证被记12分,其A1驾驶证被降级。
江苏交警提醒公众,遇交警执法应主动配合,类似强行驶离现场,或拒开车门不接受检查、阻碍民警依法暂扣车辆等情形,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B、非机动车违法带人,竟咬伤民警
6月29日下午2点40分左右,无锡交警支队崇安大队民警在市区执勤时,发现陶某骑电动车违法带人,依法上前教育并实施处罚。陶某拒不配合。多次劝说无果后,民警依法采取暂扣车辆的措施。陶某竟然直接上前咬伤民警,并扯坏反光背心。经鉴定,执勤民警已构成轻微伤,陶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C、违法不服处理,公然辱骂交警
4月29号下午3点,在淮安市区,一辆电动车逆向行驶,执勤民警发现后立即上前将该车拦下,并准备对骑车人朱某进行教育处罚。
面对民警执法,朱某非但不配合,扬言要让民警“走着瞧”,并进行言语侮辱。最终,朱某因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
据了解,言语侮辱在各类阻碍民警执勤执法的情形中较为常见,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不动手、骂两句并不违法,但依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人民警察的,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D、网上辱骂执勤交警,被拘留5日
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在社交媒体上发什么是自己的自由。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侮辱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同样构成违法。
6月18日,连云港的周某因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被执勤交警罚款20元。周某一直耿耿于怀。7月25日,周某拍摄正在花果山大道上执勤的交警照片,随后通过个人微博以文字配图的形式、侮辱性语言对交警进行辱骂,造成较坏影响。7月27日,海州公安分局对辱骂交警事件介入调查,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阻碍交警执勤执法,后果严重
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指出,出现阻碍民警正常执勤执法相关情形,看似是违法当事人为自己出了气,实则挑战了执法权威,践踏了法律尊严。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则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善意提醒——
交警执法接受社会监督,维权须选择正当途径
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表示,江苏公安交警部门致力于执法规范化建设,让民警执法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就在今年初,江苏交警总队也向社会发布《江苏公安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六项公开承诺》,通过投诉电话、官方微信等渠道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投诉。
该负责人提醒公众,如果对于交警执勤执法是否规范有疑问,可以通过96122热线和“江苏交警”微信进行投诉;对交警作出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选择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能意气用事,阻碍民警正常执勤执法。他同时表示,现在全省公安交警正全力开展“四场交通安全整治攻坚战”,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坚决支持一线交警严格依法履职,同时坚决查处阻碍民警正常执勤执法相关违法行为。
有关负责人表示,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尊崇文明交通“江苏共识”,遵守安全行车“江苏规矩”,运用法律思维和手段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切勿采取极端、不理智的行为抗拒执法,触碰法律底线。
通讯员苏交轩 交汇点记者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