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冒领、伪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将上信用“黑名单”
来源:交汇点
2017-07-21 20:37:00
交汇点讯 2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在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对刚刚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会上,记者了解到,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虚报冒领、伪造骗取或者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之外,《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特别提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结果作为监督对象的失信信息,确定失信等级,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指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结果的运用,把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强财政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成果共享,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果。
此外,有关部门的监督结果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监督结果反馈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应当根据绩效监督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交汇点记者 朱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