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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7月1日实施 十大亮点先睹为快

网购维权、预付卡退款…… 这些消费维权痛点马上有治了
来源: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作者:侯梦洁 韩飞 李冲   2017-06-30 09:15:00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后“卷款”跑路,这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欺诈”。昨天,扬子晚报记者从江苏省工商局以及省消协获悉,《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消费者维权老大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许多条款属全国首创。除了将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后“卷款跑路”的情形定性为“欺诈”行为外,还有预付式消费等领域引入“冷静期”制度,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独立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处置信息平台等创设性规定。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韩飞李冲实习生侯梦洁

  新规十大亮点

  新法规如何帮助消费者打好维权仗?

  江苏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赵荣霞向记者介绍了条例十大亮点

  亮点1

  对服务“欺诈”说不,加大消费者保护力度

  《条例》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电信服务,餐饮服务,洗染服务,美容美发服务,住宅装饰装修服务,修理加工,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金融服务等10个热点服务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典型消费侵权行为列举了负面清单。

  同时,将两种典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明确列为“欺诈”:一是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等行为;二是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欺骗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亮点2

  个人信息有了三重“防护网”

  条例对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添加三重“防护网”。

  一是收集使用需正当。条例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条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明确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二是信息泄露需补救。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并制订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扩大。

  三是违法行为要重罚。条例规定经营者如有非法收集、买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3

  网购维权将和网购一样方便

  网购容易,但网络的虚拟性和空间的隔离性却令维权处处受限。针对现实问题,《条例》给网购等非现场销售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设定了更多义务:一,条例要求非现场购物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二是明确非现场购物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规定对于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明确标注;三是对“商品完好”有了具体标准,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滥用“商品完好”规定,提高退货门槛。针对这个问题,条例明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的“完好”标准: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同时指出,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亮点4

  预付卡有了“紧箍咒”退卡更自由,逃逸属欺诈

  预付卡消费已经遍及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但消费侵权时有发生,办卡容易退卡难,办卡后商家却关门走人的情况屡见不鲜。针对预付式消费问题频发的情况,《条例》打出了组合拳。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条例还要求保证退卡自由。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为了便于操作,条例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如何退还金额以及支付利息的要求。

  本次条例最大亮点是,规定了对发行单用途预付卡“逃逸”经营者的责任: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亮点5

  “消费欺诈”退一赔三,至少赔500元

  对欺诈行为进行界定,对于解决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对此,条例明确列举“欺诈”行为。规定了七种“确定”欺诈行为,经营者只要有其中的某种行为,即可认定其为消费欺诈行为;列举了六种“推定”欺诈行为,专门将发卡经营者“关门跑路”的情形,定性为“欺诈”行为。在处罚上,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加倍处罚,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应消费者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退款金额不足五百元的赔五百元。使新《消法》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条款落地生根。

  亮点6

  对利用销售保健品等

  欺骗老人的行为亮剑

  近年来,很多不法经营者打着卖保健品、医疗器械的旗号,盯上了老年朋友的养老钱。以“专家”讲座、“名医”义诊、免费赠送、低价旅游等欺诈消费者。针对这一问题,条例除了要求对这一行为的惩处力度,还引进了“冷静期”制度,让消费者拥有“后悔权”,可以在7日内无因、单方解除合同。此外,规定了提供临时场地者的义务,针对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者经常利用临时场地进行销售的特点,规定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

  亮点7

  商品鉴定、检测更容易

  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往往需要对相关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鉴定、检测,但是消费争议中的鉴定、检测却面临费用难分担,检测报告不被认可等现象。为此,条例规定,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先行垫付,另一方提供等额担保。鉴定、检测机构对消费者委托进行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鉴定、检测,具备鉴定、检测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

  亮点8

  消费者维权将有统一、独立的网络平台

  我国许多行政部门都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但消费者并不了解部门之间的分工,拨打了投诉电话,被告知投诉不予受理,应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不但增加了行政部门不必要的工作量,而且会让消费者误会行政部门“推诿、扯皮”。

  为此,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维权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独立的消费者维权网络平台,督促各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时处理消费争议。

  赵荣霞副局长介绍,目前镇江市已经建立了“智慧315”平台,将全市所有消费者维权投诉统一到一个平台上处理,受到消费者一致认可。

  亮点9

  消协更名为“消保委”,公益性更加突出

  消费者协会将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条例》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履行消费教育引导、参与重要价格听证、调查商品服务质量、约谈问题经营者、纰漏消费投诉数据、开展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引导行业组织和经营者自律、支持消费者诉讼等公益性职责。省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还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10

  信用监管更严经营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根据新《消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时计入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信用档案。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信用监管将成为悬在经营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如何落实

  “维权娘家人”接受了万余人次培训

  江苏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赵荣霞介绍,除了向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做好普法宣传外,我省将基本完成在《条例》实施前对一线执法人员及各级消协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任务。截至目前,全省工商(市场监管)、消协系统共培训干部10000多人次,企业人员1200多人次。此外,我省将加快完善配套制度。使各项制度、规定、程序等与《条例》要求一致,进一步增强操作性和针对性,确保用足用好新《条例》,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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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