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与预防处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交汇点讯 我们每个老百姓一生中的重要时刻:生、老、病、死大都离不开医院。科学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对于保护人们生命健康,维护医疗事业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医疗纠纷与预防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为了对这部条例实施进行动员部署,推动条例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于6月23日联合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司法厅负责同志和相关方面代表从不同角度就宣传贯彻《条例》进行了解读和交流。
江苏是国务院批准确定的首批医改试点省份。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是国务院批复江苏综合医改方案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江苏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稳步增长,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城乡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位居全国前列,但也有数据不容忽视:江苏每年发生医疗纠纷约在7000余起,医疗纠纷成为埋伏在人民群众就医过程中的“隐形杀手”,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屡屡刺痛社会大众神经。
困境一:医闹问题怎么解决?
医疗纠纷处理是《条例》重点规范内容。交汇点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对社会普遍存在的“医闹”、“暴力伤医”等现象“零容忍”: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侮辱、诽谤、威胁等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一条让医务人员安心很多!”南京鼓楼医院党委书记彭宇竹感慨到,“现在的从医的环境太严苛,报考医学院的学生也越来越少了。这一条给了我们很大的信心,也让我们看到了希望。期待能贯彻到实处,有重大纠纷的时候能第一时间见到我们的保护神。”除此以外,《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诊疗场所的治安巡查,根据需要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
困境二:患者权利如何保障?
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交汇点记者注意到,《条例》对医疗纠纷预防工作专设一章,并进一步梳理明确了患者的哪些权益受法律保护,可谓一大亮点。如第十三条明确诊疗活动中,患者有权利知晓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要求医生在实施替代医疗方案时也需告知患者。
“这在以往实践中很难全部落实到位,从现在起,患者知情权有了保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仲梓说。预防和处理是并重的。需要坚持全面、系统、综合的工作方针,抓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环节,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变“被动处理”为“主动预防”。“作为医务人员,我们更加强服务意识和业务学习,提高为患者服务的能力。”江苏省人民医院院长唐金海表示。
困境三:调解机制如何运行?
破解医患关系难题,关键靠制度。不合理的医疗纠纷处理助长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旧模式。这次立法梳理和矫正了医患关系,也涉及诸多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正义。将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互相衔接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上升为法规。这打破了原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二元鉴定模式”。
谈及调解问题,彭宇竹补充到:“调解能力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对调解人员的认定和标准化评估也是不可忽视的。我们需要提升这些人的专业化水平和能力。”而来自南京市鼓楼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吕露建议:“我们现有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还拟聘请若干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行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人民调解员。”
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蓝绍敏认为,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安康,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江苏是人口大省、医疗卫生大省,医疗机构多,服务人群广,2016年门急诊量达到5.52亿人次。《条例》的出台顺应了民意,也回应了社会关切。著名医学史家西格里斯曾说过,整个医学最本质的就是医与患的关系。《条例》以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主线,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纳入法治轨道,为解决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深化综合医改、建设健康江苏提供了有利条件。
交汇点记者 王拓 实习生 王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