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命筑起坚实的屏障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解读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基本法规,有助于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了科学的“行动指南”。江苏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就如何贯彻落实该办法,明确各项救灾救助职责程序 ,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作了详细解读——
一、办法出台有何背景?
我省地处东部沿海,长江、淮河下游,地势低平、人口稠密,历来被称为“洪水走廊”,每年都要不同程度地发生洪涝、风雹(大风、雷电、冰雹、龙卷风)、干旱、台风等自然灾害,往往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 据统计,“十二五”以来,我省共发生各类自然灾害140余起,灾情涉及全省13个设区市的90余个县(市、区),中央、省级以及市、县级政府投入了大量救灾资金,专门用于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生活救助、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冬春生活救助等。面对各类突发、频发的自然灾害影响及潜在地震灾害威胁,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将更为复杂、更为艰巨,亟需一部全面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规章。
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相继出台《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办法》(省政府令第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2号)、《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应急工作规程等。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尽其用之感,相关措施机制还不够详细和完善,影响了救助实效。为此,我省出台《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对于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灾前必须做好哪些救助准备?
去年江苏严峻的灾害形势给我们的最大警示,就是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在此之前,我省已连续10多年没有发生如此大的自然灾害,一些地方的干群都有思想上的松懈,认为江苏不大可能发生破坏性巨大的自然灾害。但事实告诉我们,灾害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我省人口密度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一旦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往往较大。必须时刻绷紧防灾救灾这根弦,立足于防大灾、救大灾,未雨绸缪,随时做好应对大灾的各项准备。
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灾前必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村(居)民委员会应制定专项或综合性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建立数据库,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图。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科学救灾离不开强大的物资储备后盾。截至目前,全省13个设区市已实现救灾仓库全覆盖,县(市、区)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30个,“十三五”期间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办法》规定,省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形成物资储备网络。设区市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设立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及交通不便的乡镇、村(社区)应设立物资储备点。只有建立完备的储备体系,遇到大灾才能“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灾害发生后,应该如何组织实施应急救助?
去年我省接连遭遇“623”盐城特大龙卷风冰雹灾害以及沿江苏南地区暴雨洪涝灾害的袭击。面对复杂严峻的灾害形势,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以灾情为命令,迅速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细致核查灾害损失、组织接收社会捐赠、用心做好善后工作,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为夺取救灾战役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对大灾,全省上下也积累了宝贵的应急救助经验,此次《办法》是对历年来救灾经验的制度固化,有利于今后救灾工作的科学开展。
《办法》规定,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减灾委应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好物资、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治安、卫生等各项应急保障。比如,救灾需要的运输和通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必要时开辟专用通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船舶免缴过闸费等费用。
四、灾后如何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让灾区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医治、有学上是政府承诺的“六有”保障政策。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通力合作,无缝对接,才能保障有力,安置妥当。《办法》明确,受灾地区政府应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地方政府应统筹研究制订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由县级政府组织重建或修缮,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科学规划,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抗灾设防要求。民政等部门负责调查、评估、建档,审核确认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后续救助也不能忽视。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需求,核实确定救助对象,优先救助自救能力较弱的人群。
五、如何严格监管救助款物?
救灾救助全过程都必须加强救灾款物监督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大监管力度,做到账目公开、发放对象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发放程序公开,确保救灾款物使用依法依规、专款专用、专物专供、阳光透明,并定期进行信息发布。
《办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受灾情况提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拨付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救助物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定向捐赠的款物,按捐赠人意愿使用。地方各级政府采购用于救助和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规定实施。受灾地区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款物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