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导读
市政府公报导读
残疾人保障、农村村民建房规范、母婴设施建设……最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围绕民生热点,公布一批政府文件。本报独家梳理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文件,了解详细内容请扫描文末二维码。
残疾人可优先照顾安排公租房等
【残疾人保障】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4号)。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选房及轮候、安置过程中可根据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优先照顾安排。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分配安置楼层上给予优先照顾。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由本人提出危房改造申请,经审批后进行改造,市、区可适当补贴。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外且近期无搬迁计划的一般村,原则上允许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住宅
【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7号)。规划发展村庄应允许满足建房条件或分户条件的村民申请新建住宅或利用已有宅基地自建住宅;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外且近期无搬迁计划的一般村,原则上允许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住宅;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或近期计划搬迁的一般村,原则上不允许村民新建、翻建住宅,属危房确需翻建的按已有规定执行。对于利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进行建设;对于不允许村民自建住宅的,各区应采用妥善方式安置村民住房,满足村民需求。
鼓励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建女职工休息哺乳室
【母婴设施建设】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66号)。推广我市“爱心母婴室”建设的三种模式(独立性母婴室、区域性母婴室、开放性母婴室)。完善汽车站、码头、地铁站、商场、大型超市、展览馆、公园、游乐场所、旅游景点、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院)、医疗机构、大型体育场所和婴幼儿保育机构内母婴室的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每年评比命名50个“示范母婴室”,并给予一定奖励。
合作母体学校应向分校派出管理团队和骨干教师
【中小学幼儿园办分校】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分校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70号)。鼓励中小学幼儿园到新区、郊区、保障房片区、教育薄弱地区举办分校,促进新建学校、薄弱学校尽快提升办学水平。积极推进主城区鼓楼、玄武、建邺、秦淮四个区与浦口、六合、高淳、溧水结对帮扶。合作母体学校应向分校派出管理团队和骨干教师,将分校纳入母体学校统一管理。学校将按照“五个统一”要求合作办学,即学校文化标识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教研备课统一、活动策划统一、质量监控统一,进一步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和特色,全面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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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1.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2号)。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3号)。
3.市政府关于公布南京市工业遗产类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的通知(宁政发〔2017〕68号)。
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7〕74号)。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
6.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
7.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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