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申报2017年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41号),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性服务业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服务发〔2016〕694号)的要求,“十三五”期间将在全省评选100家左右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现将2017年度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需满足《江苏省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以下要求:
(一)园区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完整,生产性服务业营收占比超过70%,有多家同类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或机构入驻园区;
(二)园区在过去两年经济规模持续提升,年营业收入水平处于所在省辖市同类园区的前十名。
(三)有完整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实验测试、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四)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集聚区统计指标体系健全;
(五)园区四至边界清晰,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对通过中心城市主城区改造、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老建筑保护性开发等利用城市存量资产开发的园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六)集约利用土地,投资强度350万元/亩以上(物流类集聚区可放宽至250万/亩);
(七)经县级政府或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园区发展规划,并已列入设区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或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考虑到我省服务业发展的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申报2017年省级集聚示范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南京、苏州、无锡、南通、常州:申报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7类集聚示范区,2016年营业收入超过150亿元。申报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和标准化等5类集聚示范区,2016年营业收入超过60亿元;
(二)徐州、连云港、盐城、扬州、镇江、泰州、淮安、宿迁:申报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7类集聚示范区,2016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申报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和标准化等5类集聚示范区,2016年营业收入超过40亿元。
二、主要支持措施
(一)对新认定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用于补助集聚区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新认定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可自第二年起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
(三)每年对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排名靠前的集聚区将予以10-30万元不等的奖励。
(四)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管理机构人员可报名参加我委制定的专项境内外人才培训计划。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新认定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基本情况表
(二)经批准的园区发展规划;
(三)设立园区及管理机构的批件;
(四)土地使用批件;
(五)园区主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及2016年营业收入统计报表;
(六)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四、申报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江苏省公共服务云平台”(cloud.jsfwy100.org)在线填报有关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相关材料。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通知要求,会同生产性服务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发掘、推荐并指导具备条件的集聚区在线自主申报。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17日。
(二)请在申报材料封面上按照“江苏省XX(名称)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类别)”的格式填报集聚区名称及类别。相关材料装订成册1式2份,于4月17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对新审定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将进行重新命名授牌。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
孙巍
联系电话:025-83392443
附件:申请新认定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基本情况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20日
附件详情请使用智能手机扫描二维码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