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江苏 > 江苏要闻 > 正文

0

陈静瑜代表:尽快为“脑死亡”立法

来源:现代快报   2017-03-03 07:30:00

  

 

  全国人大代表、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

  现代快报特派记者 马晶晶 摄

  “今年我继续呼吁国家尽快为‘脑死亡’立法。”全国人大代表、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去年就提交了建议,呼吁为“脑死亡”立法。他表示,我国传统以“心死亡”为判定标准,然而“脑死亡”概念已被世界医学界广泛接受,且美、德、日等国先后立法,承认被确诊为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其社会功能终止。他建议我国从法律上给予脑死亡认可,这既是对死者的尊重,又节约了医疗资源。

  据统计,2016年,全国完成捐献4080例,捐献大器官11296个,比2015年提高近50%,每百万人口年捐献率已达2.98。“这些数据说明,脑死亡立法在我国是有群众基础的。”陈静瑜认为,采用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有利于提高器官移植的数量和质量。因为脑死亡者仍有残余心跳,各脏器血液供应得以维持,所以在及时施行人工呼吸和给氧条件下,各脏器组织不会像心死者那样发生缺血、缺氧。作为供体,这些脏器组织有较强的活力,为移植成功提供了先决条件。可以预期,在脑死亡立法以后,更多需要器官移植的垂危病人能获得重生机会。

  “但目前我国没有脑死亡立法,脑死亡概念得不到法律承认,因而医生即便依据医学标准宣布脑死亡者去世,如果家属不认为脑死亡者已故,也不能撤出治疗措施。结果,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和其他一切安慰性、仪式性的医疗活动给病人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财力负担。”此外,陈静瑜还建议,在处置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时,交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红十字会、卫生部门通报,配合两部门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知识,协助动员资源无偿捐献。对伤亡者已经提出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的交通事故案件,要从有利于人体器官安全、健康移植的时间要求,优化依法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程序,对符合捐献条件的,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红十字会、卫生部门启动捐献程序。现代快报特派记者 鹿伟

标签:

责任编辑:陈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