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不动摇。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省农委经管站负责人解读说,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根据农民意愿,将农户退出或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地,以及集体机动地直接组织生产经营,兴办合作农场,或对外发包;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经济发达地区应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农民集体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须向农民集体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江苏是全国最早推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省份之一,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与安徽省小岗村同时推行大包干,被誉为中国农村改革的发祥地。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起步早、发展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促进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快速流转。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为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又出台了一系列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这位负责人说,从江苏的实践看,“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抓住了农村改革的“牛鼻子”。实现“三权分置”的目的是更好地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实施意见》在保留中央《意见》关于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具体内涵基础上,增加了近年来我省的做法经验和基层实践成果,比如,在基本原则部分,增加了“市场导向”原则,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部分,借鉴苏南的“合作农场”模式,增加了农民集体“有权根据农民意愿,将农户退出或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地,以及集体机动地直接组织生产经营,兴办合作农场,或对外发包”;借鉴苏州、南京等市的“生态补偿”做法,增加“经济发达地区应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农民集体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在稳定农户承包权部分,基于我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数量较多的特色,增加承包农户“有权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并按承包土地的股份享受经营收益”。在放活经营权部分,增加“因承包农户一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流转合同提前终止的,经营主体有权依法获得合理补偿”;把“联耕联种”也作为放活经营权的一种有效途径。
江苏各地的实践表明,股份合作是当前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目前全省共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6450家,入股土地面积470万亩。发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不仅能够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收益,同时有利于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统一经营和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三权分置”,要求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把土地财产权益交给农民。在“确实权颁铁证”的前提下,坚持搞活农村土地经营权,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目前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累计超过3200万亩,流转比例超过60%。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我省始终坚持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搭建平台;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目前全省流转土地中,45%流向农户,27%流向专业合作社,流向企业的仅占9.8%。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呈现鲜明特色,全省农经农业系统登记的家庭农场超过2.8万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69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超过7.2万家,入社农户比例达75.6%,农民真正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受益者,现代农业也得到快速发展。
本报记者 邹建丰 朱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