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有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发布,并作出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袁功民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委员冯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金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级巡视员乔亦哲作解读并接受记者提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有关情况
夏正芳: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的总体思路:一是围绕加快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强化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提升交通运行效率、改善群众出行体验等现实需求,推动构建产业与应用体系;二是准确把握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趋势,结合省情实际作出适度前瞻的制度设计,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化应用等提供法律支撑;三是应对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实际需求,明确产业创新、人才培育、基础设施、测试应用等方面的支持和促进措施,有序引导和推进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决定》属于“小切口”立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明确高质量发展思路。规定发展方向遵循创新引领、包容审慎、应用牵引、安全有序的原则。明确省政府加强领导,制定发展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实施和监测评估等。强化车联网先行先试区发展责任,鼓励和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有序推进产业发展。二是引导产业创新协同发展。结合产业发展结构性需求,鼓励和支持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合作,建立多层次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等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三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省涉企相关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相关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为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四是推动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先行先试区规范有序推进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车联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支持相关技术应用推广,支持在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联网相关设备。要求相关部门推进道路交通相关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五是探索拓展应用领域。明确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具体政策措施;鼓励先行先试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探索商业化应用。要求建立健全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加强智能网联汽车运营监测。对无人驾驶装备上道路行驶的通行和管理,作出指引性和授权性规定。六是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依照有关法律,对网络和数据安全方面的行为予以规范,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存储等要求;鼓励有关企业、机构依法开展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服务。
作为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全国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决定》将为引导、促进我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回答记者提问
省广播电台记者: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启动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商业化运行,产业发展迈出关键一步。《决定》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乔亦哲:《决定》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范围和区域。一方面,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相关政策措施,在其辖区范围内划定路段、区域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鼓励利用闲置空地、未开通道路等作为智能网联汽车封闭测试场地。另一方面,先行先试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策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在道路运输经营、环卫作业、道路养护、短途接驳、智能泊车等领域探索商业化应用。
二是提出认可异地测试号牌。依法在本地以外地区取得号牌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地指定区域进行相应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三是提出区域信息公开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的路段、区域、时段,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
四是明确监管职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的规范管理。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的企业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
省电视台记者:车联网的高速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建设。很多人知道推动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但对车联网基础设施这的概念和范围还不是很了解,对重点建设的领域和项目也不是很清楚。请问,目前我省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如何,《决定》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乔亦哲:车联网基础设施,指的是车联网系统网络架构中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要素,主要包括汽车电子控制单元、车载网络和云端联网技术等。加强通信、大数据、交通、城建等领域基础设施规划协同,来有力推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
近年来,我省以南京、无锡、苏州等地为重点,大力推进车路协同通信、感知、计算等基础设施和车联网数据平台建设,全省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资20.94亿元,共计布设路侧单元(RSU)1821个,覆盖道路里程1614.22公里、路口1064个。无锡市建设了全球首个城市级C-V2X车联网示范应用项目,基本实现了主城区规模覆盖;南京以江宁、建邺、秦淮为重点,苏州以相城、工业园区、常熟等为重点,推进C-V2X直连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区域性覆盖。
推动车联网基础设施的规范有序建设,也是决定的重点内容。《决定》中明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监测评估,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先行先试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范有序推进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车联网通信网络、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等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同步规划设计相关车联网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决定》还提出,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车联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探索多元化、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有关情况
冯雷: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强调,“江苏要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刚刚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决定》将于2024年3月1日施行。
《决定》立法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高强度发展背景下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前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是彰显地方特色,发挥江苏历史悠久、人文荟萃优势,总结提炼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更好地推动我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作为“小快灵”立法项目,《决定》不分章节,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总体目标,完善工作体系。坚持保护传承相关原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等方面职责,并构建省市县三级规划体系。二是强化保护传承,推动合理利用。坚持保护第一,科学划定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规定将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市更新、乡村建设、区域特色发展和现代生活的具体路径。三是强化要素保障,加强工作监督。要求政府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鼓励开展研究和科技研发应用。加强工作监督,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追责。《决定》的出台,契合了我省对于进一步提升历史文化保护水平的现实需求,对于我省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江苏网记者:作为全国首部关于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地方性法规,请介绍一下《决定》有哪些特色亮点?
金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色亮点。一是拓展保护对象范畴。充分按照“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最新要求,把保护对象从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点状和骨干要素,拓展为“点—线—面”结合,种类更多、要素更全、系统性更强的保护传承体系。二是健全保护规划体系。《决定》构建了系统性的保护规划体系,提出省级编制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设区的市编制专项规划、县(市)根据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同时还对专项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衔接以及后续制定行动方案等作出规定。三是加强保护传承档案工作。规定了保护对象档案的记录、采集、归档、移交等要求,同时提出档案部门可以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档案数据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挖掘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档案的价值和内涵。四是满足消防保障需求。针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因保护利用需要但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有关部门审批的依据。
《人民与权力》杂志记者:近年来,我省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决定》又规定了哪些措施?
金文:一方面,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统筹不够,保护传承内容存在碎片化现象。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意识还有待提高。有关措施:一是加强工作统筹,明确牵头部门。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保护传承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二是认定保护对象,明确保护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认定省市县三级保护对象,分级建立本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采集数字化信息、测绘并建立档案。三是深化宣传推广,凝聚社会共识。利用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集中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宣传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升社会认知。
现代快报记者:《决定》对保护传承工作提出了很多新任务和新要求,请问在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哪些保障支撑措施?
冯雷:主要有四个方面措施。一是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探索建立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等制度,鼓励开展专项研究,推进数字化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名录、传统营造技艺等资源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二是做好资金保障支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还鼓励各方主体依法设立保护传承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拓宽投入渠道。三是建立保护评估机制。《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推动地方把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落到实处。四是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加强工作督查和审计监督,对于在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