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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人才根基——《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人才发展的决定》解读
2022-08-16 09:57: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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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要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要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拥有一大批战略科技人才、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我省历来重视科技人才工作,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我省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全力打造人才发展现代化先行区。结合贯彻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的政策文件,为科技人才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人才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全国率先由省人大作出《决定》,进一步对全省促进科技人才发展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凝聚社会共识、明确发展方向,努力推动人才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力,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决定》共15条,紧扣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实际,注重体现走在前列要求,突出江苏特色,把握系统推进,坚持刚性约束和鼓励倡导相结合,有效回应了科技人才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新时代科技人才工作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一、确立指导思想,明确促进人才发展的目标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人才强国、什么是人才强国、怎样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科技创新、科技人才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们在新起点上做好科技人才工作注入强大动力、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根本遵循。《决定》首先明确了科技人才的概念,具有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具备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从事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对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劳动者。明确了科技人才工作的原则,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大局、创新驱动、分类施策、扩大开放,坚持“四个面向”,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对科技人才发展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人才发展措施,贯通科技人才发展全过程

《决定》着重围绕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八个环节,强化制度供给,充分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在科技人才培养方面,重点加强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青年科技人才、科技创业人才、科技服务人才六支人才队伍培养机制创新。在科技人才使用方面,强调发挥科技平台和科技项目集聚人才、成就人才的支撑作用,要求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创业载体建设,优化科技计划布局,创新科技项目组织方式,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在科技人才引进方面,发挥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的引领作用,加强海外引才载体建设。在科技人才流动方面,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科技人才双向兼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离岗创办企业。在科技人才评价方面,坚持分类评价,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周期,实施产业、科技、人才项目综合评价。在科技人才激励方面,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才,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在科技人才服务方面,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诉求表达和跟踪服务机制。在科技人才保障方面,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营造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明确人才发展重点,在创新实践中培养成就科技人才

坚持实践标准和长远眼光,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者中发现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奋战在科研第一线,视野开阔,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强的科学家,有意识地发现和培养更多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决定》在战略科学家培育方面,明确建立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复合型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推行建立在充分信任基础上的科学家负责制,支持其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提供经费稳定、专班服务等特殊保障。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人才培育方面,提出建立面向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制度,制定实施基础研究人才发展专项,对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技术攻关等方面的科技人才在项目支持、科研经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在青年科技人才培育方面,实施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专题项目和省卓越博士后计划专项,省人才计划及教育、科技、产业类相关项目提高对青年科技人才的支持比例。

四、明确权利义务,强化各方责任落实确保实效

《决定》注重形成促进科技人才发展的整体合力,明确省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推动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决定》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面向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制度,制定实施基础研究人才发展专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科技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人才发展支持政策和促进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负责编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建立完善科技人才统计、监测、评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科技人才政策落实和服务保障。《决定》还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和急需紧缺科技人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住房。规定科技人才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五、总结工作经验,凸显江苏科技人才工作特色

以产聚才、以才促产,推动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发展,是江苏科技人才工作的重要特色,多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行之有效,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科技人才自身发展中都取得了突出成效,有必要进行总结固化并不断完善。《决定》在产才融合发展方面,明确围绕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统筹做好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加大对企业科技人才培养培训的支持力度,推动产才融合发展;坚持产业高地、人才高地、创新高地同步建设,推动项目、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向园区集中。在高能级人才载体建设方面,明确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布局战略科技力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等人才创新载体,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创新实践基地等人才创新平台,推广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经验做法,大力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六、深化制度改革,注重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决定》着重从科技人才创新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社会制度生活环境、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等方面,营造追求卓越、诚信守实、公平竞争、宽松宽容的科技人才发展环境。在深化科技人才改革方面,明确推动在省级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支持高等学校编制内引进外籍科技人才,实施产业、科技、人才项目综合评价,推行贯通认定、一评多用,探索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为特殊国有资产单列管理,开展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相分离改革试点等。在营造良好社会制度生活环境方面,营造尊才爱才、公正平等、保障有力的社会环境、制度环境和生活环境。在容错免责机制方面,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人才发展相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但已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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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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