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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察民意促文明出行 电动自行车首部省级法规出台
2020-05-15 18:5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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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5月15日讯(记者 拾冠之)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出台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专项法规,该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及时出台将有利于给当下部分省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指明方向,对于打造更加文明安全的出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是实实在在的民生问题,而江苏又是电动自行车生产、使用大省,保有量约3800多万辆,且规模将日益庞大,涉及千万消费者和众多厂家、商家的利益。据了解,该法共分6章46条,尽可能完善法条与生活的契合度,从源头管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销售者的规范和治理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一套符合市场和管理的“全链条规范体系”:如,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针对有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为防止法条脱离现实需求,立法部门紧紧围绕以民意为本,多次问计于民,把一些突出民意元素、稳定社会秩序等热点问题,以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专家论证、大数据分析的形式进行科学合理求证,从而提高“开门立法”的“含金量”。据省人大常委会前期的网调显示,66%被调查者希望载人年龄上限从十二周岁放宽至十六周岁;建议禁止在骑行电动自行车过程中手持使用手机;又如临时牌照过渡期的问题,多数受访者认为过早强制报废会带来资源浪费……对此,《条例》充分考虑民意基础,明确了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行驶中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另外,对于已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或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另据江苏交警部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一年来,我省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但因未戴安全头盔致颅脑损伤死亡的人数高居亡人事故总数的69%。而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网上问卷调查中,多达53%的受访者赞成对佩戴头盔作出统一的强制性规定。“为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句话已明确‘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意味着立法上正式确立‘强制戴安全头盔’的制度,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介绍,为保障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考虑到新规的宣传普及、群众的接受过程,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具体规定。

对于如何有效施行《条例》指出的“如果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规定,江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陈玉峰认为,《条例》尽快的施行对防范伤亡事故显而易见,当前江苏警方正组织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接下来,各地将加大日常路检路查,网上直播执法过程,尤其是对未戴安全头盔的骑乘人员组织现场观看事故警示视频。“‘执法’不等同‘执罚’,处罚不是目的,我们还是鼓励引导群众纠正骑乘‘陋习’,强化安全意识,养成文明的出行习惯。” 陈玉峰呼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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