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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3名厅级以上官员在江苏法院被判刑 最高判了15年
2018-01-17 12:5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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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月17日讯 1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7年审判执行“成绩单”,其中职务犯罪审判尤为引人注目——去年,全省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306件,其中,13名厅级以上官员被判处刑罚,且一审判决后均不上诉,判决已生效。今年,法院已公开2名厅官的判决信息。

  “落马”厅官受到怎样的惩处?根据已公开的判决信息,“北京西路瞭望”(微信号:xhrbbjxllw)梳理发现,这些被告人最高判刑15年,最低4年,其受贿金额绝大多数在百万元以上,最高达到5000多万元。

  判处10年以上

  山西省运城市原市委书记王茂设受贿案

  2017年1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运城市原市委书记王茂设受贿案,王茂设被判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茂设利用担任中共朔州市委书记、中共运城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分别与王茂全、王茂同、王茂建、侯维共同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35.1879万元。

  无锡市原副市长嵇克俭受贿、滥用职权案

  2017年1月13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无锡市原副市长嵇克俭受贿、滥用职权案,嵇克俭被判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嵇克俭利用担任中共江阴市委副书记、江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无锡新区管委会主任、无锡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投资、资金拨付、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1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415万余元。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沈瑞卿受贿案

  2017年7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沈瑞卿受贿案,沈瑞卿被判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沈瑞卿利用担任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常州市钟楼区委书记、武进区委书记、中共常州市委常委、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女儿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8.3261万元。

  判处3~10年

  南京市建邺区委原书记冯亚军受贿案

  2017年2月2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南京市建邺区委原书记冯亚军受贿案,冯亚军被判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亚军利用担任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南京仙林大学城管委会副主任、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南京市建邺区委书记、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计84.36万元及署名为陆俨少的《山水画》一幅。

  南京体育学院原院长张雄贪污案

  2017年4月2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南京体育学院原院长张雄贪污案,张雄被判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雄在担任南京体育学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用虚报冒领、直接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南京体育学院公款,合计人民币210万余元。

  镇江市委原常委、镇江市政府原副市长蒋建明受贿案

  2017年6月2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镇江市委原常委、镇江市政府原副市长蒋建明受贿案,蒋建明被判8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蒋建明利用担任沭阳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沭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发、企业经营、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4万余元。

  徐州市原副市长李连玉滥用职权、受贿案

  2017年8月1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徐州市原副市长李连玉滥用职权、受贿案,李连玉被判8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连玉在担任中共邳州市委书记期间,多次违规擅自决定启动工程项目建设,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处后拆除,违规安排下属人员出国为其办理私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折合人民币6310.502万元。2006年至2014年,李连玉利用担任中共邳州市委书记、徐州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拨付工程款、企业改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7555万元。

  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肖本明受贿案

  2017年12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肖本明受贿案,肖本明被判8年,并处罚金50万元。宣判后,肖本明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肖本明利用担任中共淮安市清河区委书记、中共淮安市委常委、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征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80.5万元。

  今年又有两名厅官在江苏领刑

  山西省司法厅原副厅长苏浩受贿、滥用职权、行贿案

  2018年1月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司法厅原副厅长苏浩受贿、滥用职权、行贿案,苏浩被判1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苏浩利用担任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忻州市公安局局长、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兼大同市公安局局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在工程承接、房地产开发、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600万余元。

  2011年11月,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白培中家中被抢劫,苏浩在办案过程中违规指使太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戴来伟在抓捕现场对赃物不清点,减少被抢财物数额,严重影响抢劫犯罪案件的查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06年至2014年,苏浩为谋求担任太原市公安局局长及调离山西省司法厅到企业工作,向申维辰行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万余元。

  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原局长邵毅受贿、贪污案

  2018年1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原局长邵毅受贿、贪污案,邵毅被判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邵毅利用担任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投资、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0万余元。2012年至2013年,邵毅利用担任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局长、澳中国际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占有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澳中国际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9万余元。

  受贿金额千差万别,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官员贪腐案件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官如何通过庭审最终确定被告人的罪行和刑期?一位曾审理过多起官员贪腐案的资深法官告诉“北京西路瞭望”(微信号:xhrbbjxllw),案件由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后,法官会通过起诉书对于被告人涉案的金额进行初步把握,随后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罪名和量刑进行大致判断。当然,最终认定的事实必须通过严密的庭审质证。

  2016年4月两高发布的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贪污、贿赂罪等犯罪的具体情节作出了明确规定。详细如下↓↓

  此外,根据被告人的综合情节,如是否有主动投案自首,有没有立功表现,在犯罪中属于什么地位,是否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考量,对被告人作出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北京西路瞭望”(微信号:xhrbbjxllw)注意到,多名厅官的判决中均提及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如无锡市副市长嵇克俭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受贿事实及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事实,积极检举他人犯罪,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受贿犯罪从轻处罚,对滥用职权犯罪减轻处罚。

  还有一些在江苏审理的“大老虎”受贿案尚未公布宣判结果

  “北京西路瞭望”(微信号:xhrbbjxllw)注意到,在去年公布的在江苏审理的厅级以上官员贪腐案件中,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仅公布了审理情况,检方指控的受贿金额过亿元!

 
(2017年4月20日,该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越利用其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隆基泰和实业集团等单位和郝荆州等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宜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7885012亿元。

  贪官在判决前死亡是否就可以“人死账烂”?

  以往贪官死后,就不再追究其纪律和法律上的责任,导致“一人牺牲全家幸福”的说法一度盛行。但是去年扬州中院审结的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打破了这种常规思维,对死亡的贪官也要追缴他们生前的腐败资产。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山西原副省长任润厚2014年8月29日落马,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2015年4月13日被双开,其贪污、受贿、行贿问题涉嫌犯罪。由于他在移送司法之前死亡,检察机关提请法庭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

  2017年7月25日,扬州中院对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公开宣判,裁定对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上诉,裁定现已生效。

  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北京西路瞭望”(微信号:xhrbbjxllw)了解到,任润厚案也成为全国首例因犯罪嫌疑人死亡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该案被评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以及2017年度江苏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评价该案:体现了对腐败分子贪污受贿所得一追到底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避免出现因腐败分子死亡而对腐败犯罪所得放任不管的现象,同时对“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潜在侥幸心理造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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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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