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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依据《反恐法》处罚快递物品不查验 罚款10万元
2017-08-27 14:30:00  来源: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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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上门收取快递时,只是让客户填写快递单、收快递费,没有对客户的身份以及快递的物品进行查验。昨天,记者从射阳县公安局了解到,射阳某快递公司因此被罚款10万元,公司负责人陈某被罚款3000元,快递员单某被罚款1000元,这是盐城市首次依据《反恐法》办结的寄递业违法经营案件。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8月初,射阳县公安局将全县14家寄递企业列为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全县寄递行业进行治安检查。在检查中,民警发现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单某在7月11日上门收取快递过程中,让客人自行填写快递单、收快递费,但没有执行收寄安全查验制度,对寄件物品和寄件人身份没有进行查验和登记。民警立即收集固定证据、展开询问,并将调查情况上报盐城市公安局,由盐城市公安局移送盐城市邮政管理局立案调查。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民警还发现这家快递公司没有对钱某、严某等多名寄件人进行身份查验登记。

  8月15日,盐城市邮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涉案的快递公司和法定代表陈某进行处罚,射阳某快递公司罚款10万元,负责人陈某罚款3000元,快递员单某罚款1000元。这是射阳县公安局会同邮政部门,依据《反恐法》办结的盐城市首例寄递业违法经营案件。昨天,射阳县公安局将处罚决定向全县寄递行业进行通报,拉起快递安全的警戒线,敲响快递查验的警钟。

  射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蔡正让告诉记者,自2016年1月1日《反恐法》实施以来,旅馆不查验住宿旅客身份信息、客运站不查验乘客身份信息、收快递不查验顾客身份信息等都是违法行为,相关从业人员一定要学法、懂法、守法,才能不违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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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崔欣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