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增设养老院!南京: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经济型酒店等可改建
2017-07-12 07:43:00  来源:交汇点  
1
听新闻

  交汇点讯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优质的养老院正“一床难求”。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给增设养老院想了很多新招数: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经济型酒店等都可以改建成养老院,土地性质可以暂时不变。

资料图

资料图

  新区开发要集中配建养老设施

  记者从南京市统计局获悉,2016年南京市常住人口中0-14岁少儿人口、15-64岁劳动适龄人口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别达到87.34万人、648.9万人和90.76万人,占常住人口的比重分别为10.56%、78.46%和10.98%。人口总抚养比为27.45%,比2015年上升1.03个百分点,人口抚养负担进一步加重。按照国际通行标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以上就进入老年型人口社会,南京市去年已经达到了10.98%。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养老设施不足正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这一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涉及的不可分割销售的公共服务设施,具体包括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主要有单独新建(包括划拨用地建设、出让土地建设等)、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和存量房产改建等形式。 

  南京市政府要求,单独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按照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实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新区开发时,应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城市旧区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的,区政府应通过购买、租赁、置换、改造等方式解决。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集中建设,城市旧区不具备集中建设的可分散建设。

  为了确保养老设施不缩水,这一办法明确,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养老服务设施的,应按照“先建后拆”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异地重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其建设面积不得少于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规定用途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所在地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资料图

资料图

  闲置厂房、办公楼都可改办养老院

  南京市政府提出,要鼓励各区、各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和存量房产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如何在寸土寸金的城区里辟出更多的养老设施,这一办法给出了具体方向。其一,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其二,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应报民政、房产、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改造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由房屋产权单位组织实施,直接运营或引入社会力量运营;也可由社会力量租赁产权单位的房屋进行改造并运营。

  为了便于这些设施改成养老院,南京市政府在办法中明确,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城市经济型酒店、办公用房等房产及农村集体用地等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时可暂不改变房产性质直接申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养老机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交汇点记者 仇惠栋

 

 

  

标签:
责编:缪钦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