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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 | 错寄的包裹牵出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4-08-21 16:39: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作者:卢志坚 王晓晓 高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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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创新成果“浮针”

遭内鬼仿冒

创始人耗费的半生心血

即将付诸东流……

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法院对关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刘某某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杨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奇怪包裹寄到“老东家”

牵出假冒浮针

1996年,符先生发明浮针疗法。与传统针灸不同,浮针仅作用于非病痛区域的浅筋膜层,由医技人员通过横向扫散手法来为病人缓解病痛。作为一种中医器具,浮针因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在中医诊疗中被广泛应用。1997年,符先生为浮针申请了发明专利。之后,符先生又成立南京A公司,专门生产浮针。

2020年11月,A公司收到一个由常州一家医疗卫生用品消毒企业B公司寄来的包裹。工作人员打开包裹后发现里面是浮针,但浮针包装的材质、印刷色彩、钢印都和自家公司的产品不太一样,便赶紧将情况报告给生产负责人王经理。

因为A公司从未和B公司合作过,王经理一时捉摸不透,根据寄件人信息联系B公司后得知,B公司受杨某某委托,对该批医疗产品进行消毒。因公司业务员忘记备注委托人收货地址,工人给产品消毒完毕后,就根据产品包装上显示的生产地址将产品寄给了A公司。

王经理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杨某某竟然是A公司一直以来的原材料供应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说出了自己的疑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公司浮针的市场销量锐减,我们怀疑有人假冒我们的产品。”

经摸排,2021年12月,公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关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抓获归案。

原材料供应商

与被开除员工合谋制假

杨某某曾开了一家模塑公司,长期为A公司加工生产浮针的针座、保护套等原材料配件。2016年,杨某某以其妻子的名义与他人合伙成立南京某医疗科技公司,自己担任“隐名”股东,并将为A公司提供浮针原材料配件业务一并带到了新公司。

因经常给A公司送货,一来二去,杨某某就与A公司的质检员关某某熟络起来。2019年初,杨某某因与合伙人产生经营分歧,便找到关某某,想另谋一些赚钱的法子。关某某了解A公司的其他原材料采购途径,也知道浮针的组装流程和销售渠道,认为可以合作生产假浮针对外销售。两人一拍即合。

杨某某租了一间门面房专门用来生产浮针配件,关某某出资购买塑封机器并对外寻找目标客户,杨某某的外甥女刘某某负责将配件组装为成品并塑封装箱。然后,杨某某联系B公司对产品灭菌处理后,再按照关某某提供的客户地址发货。

刚开始生产假浮针时,因当时订购的用于组装浮针的软管尚未到货,关某某就利用A公司原材料监管不严格的漏洞,从A公司窃取了9000支软管。2019年末,关某某的偷盗行为败露,A公司谅其认错态度诚恳且未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仅对其作罚款和开除处理。

此后,关某某仍以A公司采购员的身份向老顾客推销所谓的“内部低价”假浮针,直至这次因消毒工人的失误操作导致制假行为败露。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4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关某某等人制作并销售假冒浮针5.7万余支。

准确定性案件

护航中医药发展

2023年5月18日,公安机关以关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南京铁检院审查起诉。

“关某某等人自产自销假冒浮针,而非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成品后予以销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不符合本案涉案人员的行为特征,所以本案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承办检察官介绍。

承办检察官在对本案商标进行审查时发现,权利人在被侵权商品上使用了字母、汉字等多个商标。为确认商标是否仍在有效期内,承办检察官调取了相应商标的注册信息,结果发现权利人注册的字母商标保护期于2020年11月6日届满,也没有申请续展注册,所以关某某等人只有在2019年4月到2020年11月6日期间生产的浮针可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这之后生产的4万余元的浮针均不能认定。因此,最终关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金额仅能认定为21万余元。

2023年10月,检察官在南京某公司浮针包装车间与相关负责人探讨浮针的使用方式并了解浮针的包装过程

涉案浮针是专利产品,同时也是医疗器械,关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涉嫌假冒专利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经审查,虽然浮针的实用新型专利目前仍在有效期内,但是A公司在生产浮针过程中并没有在浮针产品和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号。关某某等人“原样仿冒”的浮针也没有标注过权利人的专利号,所以关某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假冒专利罪。

A公司生产的浮针在2007年和2015年相继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关某某等人在没有卫生保障的环境中生产的浮针是否合格,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南京铁检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现场查扣的假浮针进行检测,发现假冒的浮针是合格产品,所以关某某等人的行为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023年11月,南京铁检院将关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今年7月,该院向权利人发出“量身定制”的检察建议,建议企业规范使用专利信息,注重商标的申请使用,与员工签订保密条款,规范原材料出入库登记管理,为企业创新发展排除隐患。

此外,南京铁检院还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为权利人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培训工作,并与中国针灸学会浮针专业委员会建立知识产权普法合作机制,以期提升从业人员和患者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意识。

“现在违法犯罪人员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检察机关还给我们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诚恳建议,我们正根据检察建议的内容逐步完善企业相关制度。我发自内心地对你们说一声谢谢!”日前,南京铁检院检察官对A公司进行回访时,符先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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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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