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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夕,科技公司遭遇恶意诉讼……
2024-06-14 09:13: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作者:丁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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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

他们跑出“加速度”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灵鸽公司)由“新三板”转板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关键时期,被商业竞争对手恶意提起诉讼,导致上市行动不得不中止。无锡市检察院获悉该线索后,迅速对外省某公司诉讼行为开展调查,发现所涉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系“垃圾”专利,且原告滥用诉权排挤、打压竞争对手的意图十分明显。

无锡市检察院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提示函,阐明构成恶意的事实和理由,同时还向灵鸽公司释明相关法律,告知依法维权途径。灵鸽公司以提起反诉的方式获得法院支持,无锡中院判决驳回外省某公司诉讼请求并赔偿灵鸽公司40万元相关损失。摆脱恶意诉讼困扰的灵鸽公司成功在北交所上市。该案也成为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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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获悉,自去年无锡市检察院联合无锡中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管理局、仲裁委等五部门出台《联合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仲裁)专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恶意仲裁,防范和打击恶意注册、权利滥用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活动后,近一年来,无锡两级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举报线索大幅度减少,知识产权司法维权环境得到全面净化、优化。

恶意诉讼频繁出现

检察亮剑刹住歪风

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进步,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出现了“知产碰瓷”“知产蟑螂”等恶意诉讼问题,不仅干扰了企业正常技术创新,严重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还形成了知识产权维权的“灰色产业链”,侵蚀了知识产权诚信取得、诚信行使、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在灵鸽公司被恶意诉讼一案中,无锡检察机关通过增强监督主动性,尤其是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这些隐蔽性强的违法侵权行为,通过接受举报、走访摸排等方式获取线索,对知识纠纷核心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并依法审慎开展监督。

“灵鸽公司自身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100余项,是一个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而提起诉讼的原告公司,在相同领域有同类产品、专利及共同客户,多次在同一项目中竞标。”无锡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孙宁说,一些企业遭遇恶意诉讼后,大多只能“疲于应付”,面临权利受损而维权无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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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原告的某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出具评价报告,认定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但巧的是,就在被告公司上市申请10余天后,原告就到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且索赔金额达被告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应当披露的诉讼,导致被告上市工作被迫中止。

“知识产权不正当维权,大多以获取非法或者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故意提起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的恶意诉讼、恶意仲裁,进而以影响相关企业生产经营、上市、融资等为要挟,恶意举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申请检察监督,意图获取高额回报。”孙宁说,检察机关果断“亮剑”,狠狠刹住了这股歪风,有效震慑了恶意维权行为。

突出问题加强治理

提升类案监督能力

记者注意到,无锡多部门出台的实施意见,包含了加大对知识产权不正当维权案件的审查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的规制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突出问题的行业治理等四方面内容。

其中要求,严格审查、甄别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恶意起诉他人,破坏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重点关注行为人明知其知识产权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者以限制竞争对手经营为目的,恶意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或仲裁;对恶意抢注或者注册后长期不实际经营,以知识产权侵权等为由频繁举报或者起诉相关企业或者申请仲裁,甚至法院再审后仍然大量申请检察监督,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依法不支持维权请求。

实施意见还要求,重点关注知识产权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对于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知识产权案件基本事实,虚构知识产权纠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应当依法认定构成虚假诉讼。“发现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将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孙宁介绍。

同时,该实施意见还聚焦无锡地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地理标志等领域,加强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突出问题的行业治理。

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召开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专题会议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为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做深、做实、做细诉源治理,要求通过沟通、制发检察建议、细化制度规则适用等方式,推动解决案件背后深层次社会问题。”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营说,五部门还建立了一系列工作机制,包括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研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仲裁)有关问题,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仲裁)案件的审查处理。

据了解,无锡市检察院还通过引入北京、广东等地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成功经验,建立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大数据模型,通过对无锡法院系统近年来1万余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裁判的系统梳理和分析,积极发现恶意诉讼线索,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的提升。

构建共享协作机制

实现严格精准监督

无锡市新吴区集聚着物联网及数字经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拥有高新企业1525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2家、科创板上市企业10家。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作为全国较早开展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基层检察机关,也长期关注着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这个痛点、难点问题。

为此,该院出台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工作意见,积极构建外部信息共享横向协作新机制,内部一体监督综合履职的新模式。

“我们经过深度调研认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可以分为四种不同类型,包括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再提起诉讼的,虚构事实通过诉讼获取赔偿的,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手段使竞争对手丧失商机和市场的,以及通过不同地域发起重复诉讼的等情形。”新吴区检察院检察长丁宏伟告诉记者,通过详细释明每一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为检察人员准确区分正当商业维权行为与恶意起诉行为提供了有力指导。

据介绍,新吴检察机关还通过开展批量维权监督、权利滥用监督、虚假诉讼监督三项监督,列举了12条重点监督情形,确保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能够及时发现恶意诉讼,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做到严格审查、精准监督。

“发现存在权利滥用行为的,检察机关可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精准监督。”丁宏伟说,对于律师、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单独或者与他人串通实施虚假诉讼的,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也应建立司法与行政工作衔接机制,增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线索互移机制,推进综合治理,携手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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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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