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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离婚”的后果......
2024-04-09 17:28: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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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后

又办理了离婚登记

导致无法进行婚姻登记

这事让朱女士很烦恼

近日,在镇江市丹徒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大厅内,身穿礼服、手持结婚证的朱女士将一把把喜糖塞进办案检察官和民政工作人员手中,共同见证他们步入美满婚姻的幸福时刻。至此,朱女士向检察机关反映的 “再婚难”问题画上了圆满句号。

检察官与民政工作人民共同见证朱女士的幸福时刻

2017年6月,朱女士与其前夫通过法院作出的离婚民事调解书确认了离婚事实,但两人都以为要拿到离婚证才算真正离婚,为了保险起见,当年7月,他们又带着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2019年上半年,当离婚后的朱女士与男友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时,却被告知:由于朱女士提供的离婚民事调解书和离婚证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导致重复离婚,造成无法在系统中进行婚姻登记注册。

由于民政部门并没有处理这种“重复离婚”的先例,加上双方父母多次催促二人要进行结婚登记,2024年1月,朱女士无奈之下来到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接待窗口申请监督,请求解决由于重复离婚导致无法进行婚姻登记的问题。该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并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调查发现,朱女士反映的情况的确存在。

检察官和朱女士一起到民政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为帮助朱女士尽快解决“再婚难”问题,该院牵头召开由办案检察官、民政工作人员、案件当事人参加的圆桌会议,在充分听取当事人诉求及民政部门处理意见后,认为法院作出的离婚民事调解书已经解除了双方婚姻关系,民政部门无需再进行离婚登记,遂依法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朱女士在2017年7月的离婚登记。民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撤销了朱女士在2017年7月的离婚登记。

同时,在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推动下,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门就婚姻登记工作建立相互协作和信息交换机制,辖区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信息实现互通和共享,有效堵塞由于重复离婚导致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漏洞”,在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为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后的生活带来便利。

丹徒区检察院“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专用窗口接待人员正在解答妇女群众的涉法问题

这是丹徒区检察院通过“1+N”(“1”即“1项政策”,“N”即“N条路径”)保障“她权益”的工作缩影。近年来,该院以擦亮“1+N”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检察服务品牌为抓手,与相关部门会签《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合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深化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加强妇女权益保障;依托12309检察服务大厅“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专用接待窗口,在辖区乡镇建立11个妇女权益保障联络站点,依法解决妇女儿童群体合法合理诉求;成立“检与同行”巾帼服务队,深入辖区女性劳动者集中的用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20余次,走进基层偏远乡村提供优质高效便民法律服务80余场,弘扬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法规,以专业化参与、融入式监督筑牢妇女权益保护屏障。

小贴士

根据《民法典》规定,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与离婚登记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若夫妻双方因离婚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此时无需再去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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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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