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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检察院依法对常熟首例“自洗钱”案提起公诉
2022-06-30 15:01:00  来源:常熟检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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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进一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严厉打击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后,为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使之合法化的行为,有效进行追赃挽损。2022年6月27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常熟首例自洗钱案提起公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诈骗案过程中,审查发现张某的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且存在“自洗钱”犯罪线索。对此,承办检察官深入细致梳理案件证据,查明张某先是使用个人账户和他人支付宝收取赃款,而后通过购买理财、转账等方式,将赃款转移至他人账户,并从中取款购买车辆并登记在他人名下。根据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自洗钱”犯罪。常熟市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提起公诉。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常熟市办理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挖掘洗钱犯罪案件线索的典型案例,对于洗钱罪的认定和把握具有指导意义。

检察官提醒: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上游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另行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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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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