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超,1984年生,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法医,科研合作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参编《法医病理学》《法医病理学图鉴》等专业书籍,主办技术案件获2019年全国检察技术十佳案例,全国检察机关青年法医学术交流与案例分享征文一等奖,江苏省检察院网信建设能手。
他是江苏检察机关里能开展显微组织病理诊断的法医之一,实验室里显担当,显微镜下见真知。
于无声处显担当
作为检察院里的法医,除了解剖现场,方超大部分的工作时间,都泡在三间小小的实验室里,一个人沉默地取材、制片,在显微镜下仔细观察、比对。相比在庭上唇枪舌战的公诉人,他们更像一个个默默无闻的科研工作者,为公诉人精准指控犯罪呈上一份严谨、确凿的证据。
到他手里的案子,一般都是需要进行法医病理学鉴定的疑难复杂案件。目前,全国检察机关能开展法医病理学鉴定的法医如凤毛麟角,而方超是其中之一。
“主要通过研究人体病理检材,为涉及人身伤亡案件的侦查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比如说,死者到底是病死的,还是外力致死的。”
18年前一个夜晚,一名黑衣人偷偷翻墙进入某小区,这一幕被正在查看监控的小区保安老马看在眼里。他和杨某某、张某某三人对着蟊贼一顿拳打脚踢,导致其倒地不起,于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结果显示,一方面,被害人系外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一方面,被害人生前患有肺炎,两重原因叠加,导致其死亡。
为逃避法律责任,杨某某找到某县原公安局刑警大队副队长焦某某,决定说服老实巴交的保安老马,让他顶罪。之后,老马被判刑。
18年后,焦某某因职务犯罪被立案审查,这起顶包案也随之被揭开,检察机关启动了侦查程序。
方超对死者的17个病理组织蜡块进行重新包埋、切片、染色,并在显微镜下反复观看,发现小偷的死与肺炎基本无关。从显微镜下肺部出现的大量空泡影来看,他应该是被击打后并发肺、脑等多器官骨髓、脂肪栓塞,因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庭审时,几名辩护人均抛出“疾病死亡”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出具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死因重新鉴定意见及专家质证意见。这一关键证据,为追究杨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及认定焦某某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于细微处见精神
作为法医,看着一桩桩冤案、错案在自己的手中慢慢浮出真相,是最有成就感的时刻。但真相的浮现,有赖于解剖现场的一丝不苟、实验室里的精准取材、显微镜下的见微知著。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稍有不慎,这毫厘之差就会成为生命不可承受之轻。”方超说, “一个案件,我们往往要做几十甚至上百个病理切片,有些关键部位还要连续切片,仔细观看它的变化。不做到万无一失,绝不轻易下结论。这是一个法医的基本职业素养。因为,我们的一举一动关系到犯罪分子能否得到应有的惩罚,关系到蒙冤者能否洗刷冤屈。”
1997年,徐州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两名歹徒杀害了独自在家的十岁男孩,之后携带从室内找到的约200元现金逃离现场。
23年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被抓获,但他的同案犯许某已经死亡。朱某某辩称,是许某采用扼颈、殴打、捂压口鼻的方式杀死了被害人。而他自己,只是在离开现场时,建议将被害人捆绑起来,让他俯卧在床上,并用被子遮盖起来。
原鉴定意见也认为,小男孩是生前被他人用手或软物卡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按照现有证据综合分析,许某才是杀死小男孩的真凶。
通过查阅案件资料、分析尸体窒息征象等病理特征、分布特点,方超发现,死者的颈部出现瘀点性出血,这与扼压颈部形成的颜面部大量出血点不符。结合床单血迹逐渐浸染的痕迹,方超认为,被害人应该是俯卧时口鼻被堵塞,窒息而亡。
最终,朱某某因抢劫杀人罪被最高检核准追诉,并被判处无期徒刑。
尊重死者,才能敬畏生命
2011年,方超研究生毕业,成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信息技术部的一名司法鉴定人,师从全国先进工作者、病理学专家顾晓生。
顾晓生是江苏省法医病理学专家和权威。多年来,他把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在检察机关率先开创了原发性脑干损伤、损伤并发症死因鉴定等多项法医鉴定。
在良师的指导下,方超一方面传承恩师衣钵,深入学习脑干损伤的病理鉴定,并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另一方面,他将在中山大学学到的心脏传导系统取材方法应用于实际检案,也使江苏检察成为全国第一家有能力开展心脏传导系统检验检案的检察机关。
成绩的背后,是对事实真相的不懈追求。但追求真相的背后,还隐藏着法医的另一个人生命题:在与各种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打交道的过程中,在阅尽众多生命的劫难后,他们又经历过怎样的困惑与释然?
方超坦言,刚开始进行尸体解剖的时候,的确有过不适,尤其是一些极端案例,会给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但是,“现场不会允许你想这么多,因为脑子在高速运转,每一刀下去,都需要作出精准的判断。查明真相高于一切,办案责任重于泰山。这个时候就只想把案件办好,不会在乎腐败的气味或内心的恐惧。”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珍惜当下,防患未然,才是对人生最大的敬畏。”方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