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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2021-12-01 07:10:00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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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就是生命,抢救就是抢时间。11月30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草案中指出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急救中心在收到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救护车发出调度指令;机场、车站、景区等场所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如有恶意呼叫“120”和谎报急救信息的情况将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现代快报+记者 卢河燕

这两项立法关乎百姓健康

江苏急救三分钟出车率92.88%

一直以来,江苏高度重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详见图表)。目前,全省13个设区市全部建成“独立型”急救中心。

“十三五”期间,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累计出救量达584.52万次,出救总里程16245.39万公里,救治495.92万人次。三分钟出车率92.88%,平均急救反应时间由“十二五”末的14.01分钟缩短至12.61分钟。

省级层面明确院前急救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2021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关于推进“小切口”立法会议,探索通过“小切口”切实解决江苏院前医疗急救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草案具有鲜明的短平快特点,形式上全文不分章节,共17条,言简意赅。

“小切口”立法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立法的新要求、新期待。此次草案将多项院前医疗急救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高度。

草案首次在省级层面提出政府要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级。首次提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院前医疗急救站(点)救护车的配备数量和质量标准负责配备救护车,救护车不属于一般公务用车范围,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每辆救护车应当配备至少一名急救医师

草案对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配置、队伍建设、从业人员薪酬待遇等作了细化规定,要求对编外人员实行同岗同酬。

草案明确,救护车按照全省统一规范,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称和专用标识图案,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里程计费设施等。

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包括指挥调度人员、急救医师、急救护士、急救辅助人员以及急救中心、急救站(点)的其他工作人员。每辆救护车应当配备至少一名急救医师、一名急救护士和一至二名急救辅助人员。

草案明确,政府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平台和多平台联动机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平台,实行院前医疗急救集中受理和统一调度。

根据草案,急救中心应当在收到完整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急救站(点)的待命救护车发出调度指令,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远程急救指导。

机场车站景区应配备除颤仪

草案要求,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养老机构、较大规模学校、旅游景区以及轨道交通换乘车站等场所,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由专、兼职人员进行使用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不得骚扰、恶意呼叫“120”呼救电话和谎报急救信息,不得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不得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若有违反的,草案设置了行政处罚,将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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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缪钦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