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近年来,“刷脸”办业务逐渐成为常态,那把自己的脸“借”给他人去网络借贷,要不要承担责任呢?5月25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南京首例涉及出借个人面容信息的“刷脸贷款”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几年前,经人介绍,女子蒋某认识了声称可以帮人操作“网上借贷、无需还款”的刘某。2018年,蒋某将手机交给对方,配合完成拍照、刷脸、输入指纹等操作。其间,刘某操作蒋某的手机从各种借贷平台上,以蒋某名义借出8.73万元。钱到账后两人平分,蒋某还向刘某支付手续费1.7万元。后来,蒋某一直没有还款,与借贷平台合作的某银行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蒋某参加庭审称,刘某利用自己对网络贷款平台的无知,使用手机及身份资料贷款,收取贷款金额的50%作为佣金,事实上欠款将来全部由客户偿还,并不是“无需还款”。办理中,刘某还利用操作手机的机会,将其中部分贷款转至个人支付宝账户自用。蒋某认为,自己是被刘某欺诈,拒绝还款。案发后,刘某已被判刑,并被责令退赔。
法院认为,公民对其私人物品有保密、保管义务,对所注册的贷款平台登录、提款密码等有保密、保管义务,在允许他人拍照、刷脸并明知在进行涉及财物处理、合同缔结等事项时,应当承担更强的注意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且能够知道这些义务,并知道将私人物品授权他人支配、使用而不作任何监管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对于未尽该项义务的当事人,法律不应给予过分保护,特别是在有可能牺牲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情况下。同时,刑事案件判决中已责令刘某退赔,在该民事案件中,公民若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且其行为与银行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请。(文中人物均系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