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能不论过错就简单认定共饮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快报讯(通讯员 黄琴 记者 严君臣)一场酒局后,南通通州的小华(化名)不幸死亡。因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小华的父母将当天与小华同桌吃饭的朋友,包括两家大排档老板等10人告上法庭,要求对小华之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31万元。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驳回小华父母的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30日傍晚,小华接到堂兄王某的电话邀约,随即前往通州区兴仁镇某火锅店,与王某等8人喝酒。当晚9时45分左右,小华又来到陈某经营的大排档,与王某等4人一起喝酒至夜里11时46分左右。12月1日凌晨1时52分,另一家大排档老板彭某发现小华倒在其汽车旁边的地上,于是叫来陈某一起将小华扶上车。其后,陈某、彭某二人打烊各自回家,小华独自一人留在汽车内。
12月1日下午4时许,陈某到小华车内查看发现不对劲,思量后报警。民警发现小华已在车内死亡。经鉴定,由于小华的肥胖病,导致其本身存在心肌肥大及轻型冠心病、间质性肺炎等疾病,死亡原因系酒精诱发心肺功能衰竭。
小华父母认为,王某等10人先后与小华一起吃饭喝酒,未尽到相互提醒、劝阻的义务,且大排档老板陈某、彭某在明知小华醉酒后既未送他回家,也未送医救治,而是将其搁置车内、处于无人看护状态,导致小华死亡。故将王某、陈某、彭某等10人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本案中,小华父母并未举证证明10名被告的行为与小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小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身的健康状况和自己的酒量应相当清楚,对过量饮酒造成的危险后果亦应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不顾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未能理性控制饮酒。在深夜11点左右,共同饮酒的王某等人均离开大排档后,其仍未及时回家。
公共视频显示,当晚11时,共同饮酒者离开陈某的大排档时,小华并未因饮酒丧失意识,且此后还陆续出现在几家大排档内或者店面前,并与多人交谈,直至次日凌晨1时后才到自己的汽车内。因此,要求王某等人对两小时后才显露醉酒状态的小华承担照顾、护送和救助义务,明显有违生活常识。
法官说法
饮酒人应当
对自己行为负责
亲朋好友聚会时,自然少不了喝酒助兴。根据法律规定,若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以上四种情况,同饮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上述四种情况都不存在。如果只要一起举杯共饮,不特定的共饮人之间就产生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情,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责任自负”的精神。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理性的认识和判断,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如果不论过错就简单地认定共饮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将会导致认定自然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泛化,其判决结果将对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产生负面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