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于今年2月10日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4月29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召开专题新闻通气会。会上,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聂振平同志介绍我省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情况。
擦亮双眼!非法集资主要有五种类型
什么是非法集资?《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定义明确界定了构成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有网友关心,他们遭遇“非法集资”是很难辨别的,《条例》列举了非法集资的五种类型。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遭遇“非法集资” 能否清退取决于集资款还剩多少
广大群众最关心的是遭遇了“非法集资”后,钱还能清退吗?据介绍,在遭遇非法集资的情况下,通常个人损失都是比较大,我们非常同情,也很理解群众的最朴素的想法,就是退钱,这也是大家共同关心的。《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但是,能否清退取决于集资款还剩多少,如果非法集资人挥霍浪费的多,乱投资损失的多,集资所剩无几,非法集资人的资产也卖不了几个钱,集资参与人肯定拿不回多少钱。
“从这几年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清退情况看,能退百分之二三十就很不错了。所以,关键还在于不要参与非法集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示,《条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希望大家在投资理财之前还是要擦亮眼睛,先认真研判其是否是非法集资。
江苏三年攻坚战 亿元以上案件数大幅减少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介绍,我省自2018年起组织开展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三年攻坚战。截止2020年底,全省新立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指标在2019年全面回落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同比大幅下降态势,下降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亿元以上或千人以上案件不仅案件数大幅减少,案均金额、人数也在逐年下降,降幅超过50%。
《条例》5月1日实施后,将有助于我省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及早查处违法行为,提升行政处置效能,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我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持打早打小、对守住群众“钱袋子”具有重要意义。
提醒
投资需查看金融资质 参与非法集资要承责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再次提醒广大群众需注意三点。第一,在投资理财前要查看中介机构有没有金融资质。即,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没有获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金融业务资质,仔细核对有关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与其声称的“金融业务资质”是否相符,不要轻信推销人员的口头承诺。
第二,组织、协助、参与非法集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如因此集访闹访而扰乱社会秩序的,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如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请及时向各级处非办或公安机关举报。举报渠道:电话拨打“12345”,或者登录“江苏政务服务”APP,搜索“非法金融举报”进行举报,也可以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点击“一号答”“我要咨询”中的“金融举报”进行举报。如果涉嫌犯罪的,可以直接拨打“110”或到公安局进行报案。记者 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