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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在苏州租房也可以落户了
2020-12-23 06:55:00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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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讯(记者 柴军虎) 12月22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日前,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租房可落户,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落户,破除隐形门槛。并创新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省内特大城市苏州与南京在积分落户时,实现居住证年限和社保年限积累互认。

记者注意到,意见要求修订积分落户政策,将认真对照国家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立足苏州实际,坚持分类施策,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抓紧制定全市范围内统一的差别化积分落户政策,引导人口在城市内部合理分布、有序流动。

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积分落户规则,增加社保和居住年限比重,优先解决好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意见提出要畅通其他落户通道,落实租赁房屋常住人口在社区公共户落户政策,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落户,破除隐形门槛。并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毕业后可以迁入就(创)业地。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要求创新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省内特大城市苏州与南京在积分落户时,实现居住证年限和社保年限积累互认。探索苏州与无锡、常州等具备条件的都市圈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积累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对于持续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意见提出,要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常住人口城市管理,保障他们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

意见要求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坚持“两为主”原则,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各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

意见提出将推进来苏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对非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加强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签订管理,由用人单位无差别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放宽条件限制,鼓励劳动年龄段非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水平,为农业转移落户人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属地化原则,就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落实全程、连续健康管理服务。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苏州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专家解读

将破除落户隐形障碍,是重要的突破和尝试

对于苏州市刚出台的户籍新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路乾表示:“在城乡融合以及长三角一体化、都市圈发展等方面,苏州这份文件是地方政府非常重要的一次突破和尝试。”路乾指出,新政的突破是认可“社区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实事求是。

“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流动性较强,未必是某个房屋的‘常住人口’,但往往是某个区域、某个社区的‘常住人口’。”路乾说,房屋租赁人与房东签订的是租赁合约,而不是户籍服务的合约,房东没有义务为其落户提供服务,但是租赁人在社区活动,事实上与社区的方方面面发生了实质性的关系,间接为社区贡献了税收、提供了服务,也增加了社区的公共支出。因此,社区对租赁人有更多的义务,租赁人对社区也有更多义务,相应的彼此也有更多权利关系。

“扩大‘社区人’的户籍权利,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既可以破除落户的隐形障碍,也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更加实事求是。”路乾表示。

路乾也指出,需要进一步关注具体政策,“社区人”会享受哪些实际的权利,承担哪些实际的义务,社区是否出台激励来增加落户的数量。如果只是政策压力,而没有税收等方面的收入,社区可能会增加“空户”,而不会真正落实政策。

南京和苏州等特大城市在积分落户时,实现居住证年限和社保年限互认,对于增加长三角地区的人口人才的流动性,实现长三角一体化,发挥不同地区对人才的吸引力,从而增强区域分工和比较优势是个重要的探索。对于苏州及无锡、常州都市圈的一体化是很好的示范。

“在此基础上,如果能实现跨省的户籍资格互认,对于进一步探索京津冀协同发展具有启发意义。”路乾希望苏州的户籍突破与探索经验能够进被扩大到更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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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缪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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