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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十几万分手费,“小三” 仍不放手
2020-09-23 07:07:00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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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丈夫与“小三”,要求返还分手费获法院支持

丈夫婚内出轨6年,“小三”找上门索要高额分手费,妻子为了家庭选择隐忍。不料“小三”拿到分手费后,仍与丈夫保持婚外情,并生了一个女儿。妻子忍无可忍,将丈夫和“小三”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分手费17.7万元。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请。此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通讯员 黄薇 见习记者 陈子秋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记者了解到,王某婚内出轨李某,非法同居近五年,李某打胎三次。2018年春节期间,“小三”李某打电话给王某妻子张女士,称要与王某分手,并索要17.7万分手费。张女士为了维护家庭完整,拿出积蓄,并从亲戚家借钱,凑齐了这笔费用。李某出具收条后,承诺与王某分手,并断绝一切来往。

让张女士没想到的是,一段时间后,她发现丈夫与李某的婚外情并未结束,李某甚至生下了女儿。张女士思考再三,将丈夫王某与“小三”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李某返还分手费。

王某与李某辩称,双方只是朋友关系、借款关系,不存在赠与关系。王某因车贷、工程欠款等向朋友借款,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向李某借了17.7万元用于偿还部分借款及工程款。李某认为,即使她与王某有男女关系,也与借款关系无关,并称17.7万元是王某返还所欠的借款。即使构成赠与行为,该款项也是王某所支付,而并非张女士。李某认为张女士并不享有撤销权,且张女士提起撤销权已超过一年,撤销权已消灭。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案中,17.7万元款项的支付发生在张女士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李某与王某存在同居关系,李某受赠上述款项时表示断绝与王某的一切来往,因此法院认定17.7万是张女士夫妻赠与李某的款项。张女士对借款关系不予认可,且李某所说的债务与该案赠与款不能相互抵销。李某受赠上述款项后仍与王某同居且生育一女,未履行受赠时承诺的义务,张女士作为财产共有人,依法有权撤销上述赠与。李某与王某的来往属于持续状态,双方于2019年3月生育一女,后来张女士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撤销权期限。

吴中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张女士17.7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官表示,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被谴责的行为。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可能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标签:丈夫;返还;法院
责编:李旸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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