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资纠纷增多,劳动争议审判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江苏高院联合省人社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着重强调加强涉疫情劳动争议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在工资支付、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求同,引导双方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谋发展。
通讯员 各种类型的工资如何处理?分别有规定
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的工资方面。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为春节假期延长期间,该期间因疫情防控未能休假又未能在六个月内补休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工资的两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该期间未安排劳动者工作,适逢工作日或者休息日的,按原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在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方面。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迟延复工或者虽复工但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支付,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对用完各类休假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一般支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可以不支付与实际出勤相关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款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在灵活提供劳动的工资方面。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对该期间的工资支付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应予支持。
在特殊劳动者的工资方面。因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应予支持。
在医疗期工资方面。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其实施隔离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
迟延复工被要求补齐工作时间,可要求加班工资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迟延复工期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劳动者本人意愿。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确因疫情影响未能征求劳动者本人意愿,劳动者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主张已休年休假无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经法定程序或者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降低薪酬待遇、延期支付工资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劳动者请求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差额的,一般不予支持。
依法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以迟延复工系因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限制为由安排标准工时制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应予支持。
故意隐瞒新冠肺炎病情,用人单位可解约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或者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合理顺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或者以电子形式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存在以下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2)符合规定复工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者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此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但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应当顺延至上述期限结束。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