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耿文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南京中院明确,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不服民事裁定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目前该项改革试点工作运行如何?昨天,南京中院民四庭庭长王劲松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详细解读。
王劲松表示,此次改革最大的突破就是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打破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绑定,增设了基层人民法院独任制普通程序和二审人民法院独任制两种审理组织模式。目前南京中院已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理案件616件,平均审理期限27.9天,审判组织转换率为0,审判质效良好。王劲松介绍,实施细则强调了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对独任制案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明确程序转换中庭长把关,对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换为合议庭审理的,均应报庭长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亦可由庭长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