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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19-07-31 09:09: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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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毛庆)今年“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我市再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实现连续23年增加。此次调标惠及我市重点优抚对象9360人,进一步提高了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水平。

  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我市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平均涨幅达9.4%,最低十级因公1480元/月,最高一级因战达到9255元/月;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到4165元/月、3700元/月和3240元/月;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按抗战入伍、解放战争入伍和1949年后入伍的标准分别调到3335元/月、3055元/月和2775元/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标准1205元/月;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1295元/月。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抚恤补助待遇。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同步增调。原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的抚恤金和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伍士兵、烈士子女生活补助也随之调整,按国家及省定标准执行。

标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补助
责编:孟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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