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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好处多多 南京8万人退休后可拿双份“退休金”
2019-04-18 08:1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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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后可拿两份“退休金”!4月17日,记者从南京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南京通过优化企业年金制度,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吸引和留住人才。

  截至2018年底,在南京市备案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达到282家(其中备案建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用人单位30家),4年累计新增204家,惠及职工8万人,是南京市2008年至2014年6年间新增企业数量的2.5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也增长了4倍。今年,南京还将新增建立年金企业不少于40家。

  企业年金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能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据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爱民介绍,企业年金是一种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第二支柱。简单来说,缴纳企业年金可在退休后多拿一份钱。

  建立企业年金有什么条件?

  3月29日,南京市人社局联合财政、国资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简称“57号文”),重点从集团型企业建立年金的条件方面创新政策,明确建立年金的条件、方案设计、操作实施、施行时间等。“57号文”明确企业建立年金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健全。

  “57号文”重点对“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调整,明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其所属子企业盈利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可以实施企业年金”。也就是说,对于集团型企业,在审核其“经济负担能力”时,采取“集团整体打包”形式,只要“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集团所属子企业可以集团名义统一建立年金。

  “57号文”继续保留现行做法,明确“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其所属子企业盈利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可以实施企业年金”。这个意思是,如果集团型企业整体合并报表亏损、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其子企业盈利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子企业仍然可以实施企业年金,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

  企业年金缴多少?提取条件有哪些?

  4月3日,依据人社部“36号令”精神,《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以下简称“新1号文”)出台,对南京市人社局2016年出台的老1号文进行修订与更新。“新1号文”明确,5月1日起,南京将正式实施企业年金,为方便企业,在备案上将实行“不见面审批”。

  “新1号文”的出台,在缴费水平上有了新变化,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12%”。陈爱民说,修订后,缴费水平的规定与人社部“36号令”保持一致;同时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大体保持一致,体现制度的公平性。

  至于职工普遍关心的企业年金提取条件,“新1号文”中也有相应规定。领取年金的三个条件,领取方须符合其中之一——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死亡。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从企业年金的本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也可将企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出国(境)定居的,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余额可以继承。

  为提升企业竞争力,“新1号文”对企业年金归属期限进行了修订,明确“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这样规定,保持了与“36号令”规定的一致,兼顾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既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又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年金能否接续转移?

  “我要是跳槽了,下家公司没有企业年金,之前的钱是不是白缴了?”对于企业年金这种尚未普及的福利制度,不少职工心中还是有些担忧。对此,陈爱民表示,企业年金以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和市场化运行,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可以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如果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同时也将继续产生收益。”

  见习记者 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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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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