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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控制指标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019-03-27 08:53: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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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定》要求,各区政府要参照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模式,成立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配合市海绵办做好监督考核工作;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时,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环节,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的综合径流系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削减率、下凹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雨水利用等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指标;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中需要明确海绵城市设计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时,应当强化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的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不予核发施工图审合格证;建设过程中,要按照设计精细化施工,督查部门遇到问题将责令整改。工程完工后,海绵城市设施不仅要专项验收,还要与主体工程同步移交。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适用于全市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规定》出台后启动的建设项目,均须按照海绵城市的要求建设。而新规出台前的项目,今后将随着老城改造同步进行,如结合道路、老旧小区整治、河道整治等工程,通过增加道路透水面积、建设生态驳岸等方式,植入海绵要素。

标签:建设;城市;海绵;规划;指标;总体;设计;项目;审查;相关
责编:孟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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