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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唯一,南京海事法院获批
2019-02-20 09:53:00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张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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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张源源)近日,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同意设立南京海事法院,新成立的南京海事法院按中级人民法院组建。该院将成为江苏省第一个专门海事法院,对解决我省境内海事海商纠纷、促进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港口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海事法院是审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事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等。

  海事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诉讼标的流动等特点,只有对大多数海事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才能更加科学高效地解决海事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前,我国分别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等地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江苏省内没有专门的海事法院,而是设有武汉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的派出法庭,相关案件可向这两家海事法院起诉。

  得知南京海事法院获批的消息,第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十分激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期间,刘玲多次提出《关于在江苏设立海事法院的建议》。她在提交的建议中指出,在江苏设立海事法院,是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为民和司法效率,满足江苏境内日益增长的海事海商司法需求,促进江苏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一带一路”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刘玲告诉记者,全省共有海岸线1000余公里,各类港口星罗棋布,航运业、货代业、造船业、滩涂养殖业及相关服务业都很发达,也有大量的海事、海商纠纷需要通过司法审判加以解决。随着江苏经济社会尤其是港口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发生在我省境内的海事海商纠纷逐渐增多,虽然上海海事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分别在江苏设立了专门法庭,但仍不能满足审判的实际需要。

  刘玲认为,在江苏境内设立海事法院是我省适应经济全球化,推动航运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突破之一。南京海事法院的设立将有利于推动江苏海事海商服务产业链的形成,有利于推动江苏航运贸易服务软环境的发展,使长江江苏段具有调动区域甚至国际资源和资金的强大功能。

  ■新闻链接

  我国共有11个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

标签:海事法院;海事;江苏
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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