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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版”停车收费办法出台: 社会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8-06-28 17:1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顾巍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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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6月28日讯 6月28日,南京市物价、公安、城管、交通部门联合发布《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收缩政府定价范围,规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以激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停车设施,缓解停车难。

  2014年南京出台停车新政,大幅提高了路内停车、核心区停车定价,市中心每小时停车最高20元。实施3年多来,对缓解中心区停车压力,调节停车需求,较好地发挥了调节作用。然而由于城市停车缺口较大,相当部分道路路内车位施划和违停,以及路内停车与立体停车设施价差仍未拉开,不仅加剧了路内停车紧张、交通拥堵,还遏制了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的积极性,南京多数立体停车设施处于“吃不饱”的尴尬境地。

  因此新《规定》扩大了市场调节价范围,政府与社会资本合建以及社会资本单独建设的停车设施,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新《规定》还对小区停车政策进行了调整。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物管区域占用公用道路或其他场地需要收费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按政府指导价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非普通住宅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委会决定是否停放、是否收取停车费以及收费标准。未出售或为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按政府指导价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物业合同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后,业委会与物管企业商定。

  国资投资建设的以及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设施,仍然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调节价,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仍实行政府定价,但在差别化定价“七高七低”(中心区高于非中心区、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等),又加了一条:违停成本高于规范停车。政府定价范围虽然缩小,但将强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监督,通过网上登记公示、明码标价监制等形式,确保停车场合理定价。

  记者 顾巍钟

标签:停车;社会资本;市场调节价
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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