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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申请社会救助,可能要核对家庭的这些经济信息
2018-06-11 18:0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倪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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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6月11日讯 11日,记者从江苏省法制办获悉,《江苏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核对对象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支出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均被纳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范围。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关乎低保、临时救助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象的准确认定,关系社会公平。《草案》明确,核对对象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船舶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资产;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户籍、赡(抚、扶)养、就业、就学和残疾人类别及等级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据了解,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将对16条经济信息进行核对,主要是:

  (一)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婚姻登记、殡葬、社团组织登记等信息;

  (二)在校学生受教育情况和享受教育救助等信息;

  (三)户籍人口登记和注销、出入境等信息;

  (四)就业和失业登记以及享受就业援助,离退休,社会保险缴纳及享受待遇情况等信息;

  (五)不动产拥有、交易和租赁等信息;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情况等信息;

  (七)车辆、船舶拥有,营运许可等信息;

  (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

  (九)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等信息;

  (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

  (十一)承包土地、山林、水域以及享受农业补助、拥有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等信息;

  (十二)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享受帮扶救助等信息;

  (十三)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和享受助残服务等信息;

  (十四)居民家庭银行存款、证券交易、商业保险等信息;

  (十五)与核对工作有关的统计数据;

  (十六)其他需要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提供的信息。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作为相关核对对象的失信信息,记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的,列为“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可在2018年7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邮编210024)省法制办,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83396429。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qyjfzb@163.com。

  记者 倪方方

标签:家庭经济状况;江苏省;救助
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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