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11日讯 11日,记者从江苏省法制办获悉,《江苏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核对对象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支出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均被纳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范围。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关乎低保、临时救助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象的准确认定,关系社会公平。《草案》明确,核对对象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船舶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资产;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户籍、赡(抚、扶)养、就业、就学和残疾人类别及等级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据了解,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将对16条经济信息进行核对,主要是:
(一)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婚姻登记、殡葬、社团组织登记等信息;
(二)在校学生受教育情况和享受教育救助等信息;
(三)户籍人口登记和注销、出入境等信息;
(四)就业和失业登记以及享受就业援助,离退休,社会保险缴纳及享受待遇情况等信息;
(五)不动产拥有、交易和租赁等信息;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情况等信息;
(七)车辆、船舶拥有,营运许可等信息;
(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
(九)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等信息;
(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
(十一)承包土地、山林、水域以及享受农业补助、拥有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等信息;
(十二)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享受帮扶救助等信息;
(十三)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和享受助残服务等信息;
(十四)居民家庭银行存款、证券交易、商业保险等信息;
(十五)与核对工作有关的统计数据;
(十六)其他需要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提供的信息。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作为相关核对对象的失信信息,记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的,列为“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可在2018年7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邮编210024)省法制办,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83396429。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qyjfzb@163.com。
记者 倪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