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24日讯 5月23日,南京市政府发布群众办事开具户籍等“身份证明”政策问答,明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相关办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我是谁”证明。
今后,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仅包括临时身份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等9类情形。对于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群众可持由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作为凭证。遇到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将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市民群众可向政府热线反映并督促办理。
(王世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