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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以“法治之手”呵护文化名城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8-03-02 09:07:00
3月1日起,备受瞩目和期待的《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式施行。与此同时, 《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 《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也同步施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在苏州设立后,苏州迅速做出决策,同年就撤销原平江、沧浪、金阊三区,成立姑苏区和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区委书记、保护区党工委书记王庆华承诺,姑苏区将以此次新法规实施为历史性契机,高标准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提升六大工程,积极创新、细化具体保护举措,不断提升古城环境品质。为全国名城保护工作,甚至是世界范围内的名城保护提供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实践经验。

  3月1日起,备受瞩目和期待的《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式施行。与此同时,《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也同步施行。

  目前,苏州已有20多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苏州又精心打造了一系列统领性保护法规和办法,标志着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走上了全面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的轨道。

  一部法“三年磨一剑”

  历史名城有了“护身符”

  2月底,苏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对“新鲜出炉”的《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进行解读。一时间,这部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提供法治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引起社会各界的热烈反响。

  “新法规,对更好地保护苏州古城历史格局、传统风貌以及优秀传统文化、加快建设古今辉映的历史文化名城具有重要意义。”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兆伟介绍,名城保护条例共四十九条,涉及重点保护历史城区、齐抓共管管理机制、规定保护内容和要求等诸多内容,适用具体范围包括一城(护城河以内的古城)、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西园留园片、寒山寺片),涉及范围之广实属罕见。

  事实上,早在2016年初,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就作出《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工作,并将名城保护条例纳入2016年、2017年立法计划。“对于这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规,苏州的重视程度之高可以说是历年罕见。”亲身参与了条例制定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雪珍透露,该法规从起草到通过跨时三年,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安排了三次会议审议。其中,仅法工委阶段,就先后组织召开了15个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反复修改了8稿,一共征集到了1053条意见和建议,修改时采纳或者部分采纳了614条。

  “以前我们说起古城保护,到底要保护哪些东西,很少有人能说得很全面、很到位。”苏州市政协常委、姑苏区政府法律顾问、众勋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洪钢欣喜地告诉记者,新法规第二条第三款对此进行了全面归纳,明确规定苏州国家历史化名城保护的对象。这是苏州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古城保护的具体对象进行了明确,从此以后“保护对象不清”这个问题就不复存在了。

  17处“姑苏区政府应当”

  为打破制度掣肘留“活口”

  苏州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也是全国唯一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自公元前514年建城以来,虽历经时代变迁、沧桑变幻,但苏州古城城址、规模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和改易,“水陆并行、河街相邻”的双棋盘格局保持完好,传统建筑形制、风格与纹理,保持了“黑、白、灰”“素、淡、雅”色彩基调。250多年历史积淀形成的物质文化遗产和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交相辉映,让这座古城风貌犹存,文脉肌理延续不断。

  在高速迈向“现代化”的苏州,“古城”的存续并非“奇迹”,其背后是苏州市上下对古城保护的责任与担当意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在苏州设立后,苏州迅速做出决策,同年就撤销原平江、沧浪、金阊三区,成立姑苏区和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自此,古城保护成为了姑苏区首要任务和核心战略。

  记者梳理了一下,此次名城保护条例共规定有17处“姑苏区政府应当”的条款。“这为姑苏区的保护工作开了很多‘活口’。” 姑苏区区长、保护区管委会主任徐刚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举例,其规定在条例施行后的两年内,市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姑苏区政府制定适应历史城区保护要求的城市安全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保障的特殊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通过强化顶层设计,切实解决古城保护中长期存在的一些制度掣肘。新法规同样让姑苏区副区长徐本感到振奋。把古城保护好、建设好、传承好,是历史赋予姑苏区的神圣使命,也是建设“古今辉映的历史文化名城”的现实需要。“姑苏区将勇当古城保护的排头兵和先行军,第一时间启动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解读工作,不折不扣加以贯彻落实。”徐本说。

  高标准推进“六大工程”

  名城保护迎来历史性契机

  古城墙保护是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苏州古有城门8座,分别是阊门、胥门、盘门、蛇门、匠门、娄门、齐门、平门。古城墙保护条例明确,古城墙定义为始建于1949年前现存的砖石城墙(含城门)、土城墙及其遗址、遗迹。条例还全面理顺了古城墙保护体制,并在古城墙的保护规划、管理体制和资金保障等方面与《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进行了全面衔接。

  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古镇保护和古镇申遗工作一直以来备受苏州市重视。该市提出“建设古今辉映的历史文化名城,让古城、古镇、古村落保护水平走在全国前列,突出最具苏州标识的文化名片”的战略目标。《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是苏州市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江南水乡古镇进行专项保护,将对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起到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提升古镇整体保护管理水平。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涉及范围广、热点难点问题多,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才能有效推进。系列新法规将成为我们推进古城保护工作的‘行动纲领’。我们将在它的引领下出台一系列衔接细则,明确各项任务一一分解落地。”姑苏区古保委副主任黄依群告诉记者,在过去的一年里,姑苏区把古城复兴作为全区战略中心,在探索成片保护更新模式、加快实施古城保护项目、深挖姑苏文化旅游资源等方面卓有成效,特别是通过实施古城保护示范、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老旧区域环境改善提升、交通综合整治、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河道截污清水等六大工程,有力地提升了古城形象和居民的幸福感,推动了文化名城的活态保护。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了法治保障,消息一经流传,立刻激起了大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热情。姑苏区法院新规实施第一天就组建了历史文化与环境保护审判庭。为加强古城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历史文化与环境保护审判庭将主动地开展涉古城保护的延伸司法服务,切实承担起古城保护的司法责任,同时将开展涉古城资源保护的法制宣传,通过巡回审判、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提升公众对古城保护工作的认知度、参与度与自觉性。

  “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新法规得以顺利出台,离不开市领导对名城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倾心倾力的支持;条例真正贯彻落实,离不开广大关心古城、爱护名城的干部群众的热忱和真心。”姑苏区委书记、保护区党工委书记王庆华承诺,姑苏区将以此次新法规实施为历史性契机,高标准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提升六大工程,积极创新、细化具体保护举措,不断提升古城环境品质。为全国名城保护工作,甚至是世界范围内的名城保护提供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实践经验。陈雨薇 张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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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缪钦 易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