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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法院工作巡礼】温情法官巧断“家务事”——江苏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破冰前行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翟敏   2018-01-26 07:58:0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调查员白红霞正在为一起赡养案件进行调查。

  2012年5月6日,徐州市贾汪区法院正式设立全国第一家独立编制的家事审判庭,开启了江苏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创新的步伐。

  2016年5月11日,崇川法院、建湖法院、贾汪法院被最高院确定为全国首批试点法院。就在同一天,省法院第一时间召开改革部署动员会,又确定了12家中、基层法院作为省法院改革试点单位,进行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

  一年多来,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破冰前行,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更新理念、改革机制、完善程序、创新方法,亮点纷呈,纷纷创造出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家事案件专业化审判模式。试点工作受到全国妇联负责人的高度肯定,最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指出“江苏法院有能力也有实力走在全国的前列”。

  家事审判理念发生质的转变

  多年来伴随着离婚数量的不断增长,大量社会问题如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抚养、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频发,这些问题必然对和谐稳定的家庭建设提出新的挑战。有鉴于此,以挽救危机婚姻为主要目标的家事审判改革应运而生。

  以前法官办理离婚案件就是“三步曲”,先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调解不成就问孩子如何抚养,最后再问财产如何分割。离婚案件往往变成了对财产分割的审理,法官对当事人婚姻状况并不作判断,在诉讼程序上没有把家事案件与财产案件区分开。

  然而,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有着较强的伦理性、情感性,这是冰冷的证据、机械的法条所无法完全解决的。

  在2017年2月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会上,杜万华明确指出“家事审判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仅限于裁判这一个职能,还要包括婚姻家庭救治、家庭成员情感修复、未成年人妥善安置等职能,其中婚姻家庭的救治职能尤为重要”。

  在“救治婚姻家庭”的宗旨下,我省各地试点法院不再“只分财产不管感情”,在贯彻落实省法院提出的强化职权主义、树立家庭本位、一揽子解决纠纷的家事审判理念的同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家事案件的纠纷特点,充分发挥法院的教育、疏导功能,探索出一系列符合自身工作实际的审判理念,让司法有温度,法官有温情。

  南京中院提出了“坚持保护弱者,柔性司法、能动司法、一体化司法”等四项家事审判基本理念;润州法院始终贯彻“多出门调查、少做堂办案”的工作理念,让案件更加接近客观真实;高港法院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坚持巡回审判,深入街道社区、田间地头,就近化解当事人的家庭矛盾纠纷。

  各试点法院还通过成立家事审判庭,设立“家庭化”审判场所,精心遴选家事法官,配备司法辅助人员等,使之更符合家事审判的要求。目前,全省已有10家中级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扎口负责家事案件审理和对下业务指导工作。15家试点法院已全部成立了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实现了涉少案件和家事案件的集中审理。

  家事审判特别程序创新不断

  一对已过不惑之年的夫妻闹离婚,原因很简单:妻子不满丈夫长年累月晚归不顾家,为此引起过多次冲突并发生殴打。在分居了近一年之后,妻子起诉离婚。考虑到女儿,丈夫其实并不希望离婚,但对两人过日子也没了信心。

  贾汪法院的法官做了大量工作之后,丈夫表示愿意调整工作时间及早回家,希望妻子遇事好商量不再出口伤人,妻子也同意只要丈夫按时回家,遇事好商量不以武力解决,愿意保持现状。最终法官给出了6个月的冷静期,以观后效。

  贾汪法院自2013年开始探索离婚“感情冷静期”制度,并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适用“感情冷静期”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这是国内首个关于“冷静期”制度比较全面的整体性制度规定。

  “感情冷静期”是在“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之间增设的第三种调解结案方式。主要针对的,是夫妻矛盾没有根本解决、尚需时间进行思想转化和行动改变、暂不具备和好条件的危机婚姻。如今,全省改革试点法院都已建立了“感情冷静期”制度,通过“以时间换空间”的做法挽救了大量的危机婚姻。

  依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各试点法院在实践中大胆探索符合家事关系特点的家事审判特别程序。除了设置“感情冷静期”外,还推行审前家庭财产申报、探索建立子女利益保护人、推行当事人亲自到庭规则、家事纠纷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全程介入等。

  盐城中院梳理出全市近5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影响夫妻关系的100余项问题,从中精选出60个影响最终判决结果和调解成效的关键问题,拟定《360°夫妻感情测评表》,对夫妻关系现状作出初步诊断;南京中院与市公安、民政、妇联共同制定《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与执行的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天宁法院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公证前置处理案件,由公证调解员为当事人提供调解、建议和公证服务,减少纠纷进入诉讼。

  “各试点法院还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法官职权干预与现行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财产申报制度与诚信诉讼之间的关系,离婚证明书制度、家事案件延伸服务制度、子女利益保护人制度等问题进行探索实践。通过自身的积极探索为将来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工作提供江苏样本。”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介绍说。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有建树

  如何让孩子拥有完整的爱?如何防止夫妻离婚后在探望子女过程中发生新的冲突,给子女情感产生新的伤害?带着这两个问题,作为全国试点法院之一的建湖法院在和县妇联多次沟通协调后,在县城和3个人民法庭所在镇的社区各设立了一间“亲情驿站”,作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探望室,并由社区安排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以及协调探望子女过程中产生的矛盾。

  2017年,省法院进一步强化与省妇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单位的沟通联系,组建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家事心理咨询员3支队伍。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各成员单位建立更为灵活的对接协作、跟踪服务制度,使家事纠纷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的情况下,都有相应的力量介入开展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初期,化解在萌芽。

  家事审判是民事审判的基础与支柱,是一门专业性很强而且跨学科领域的工作,因此,专业的审判队伍是做好专业化审判的前提和保障。2016年12月28日,省法院与东南大学合作共建全国首家“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构建覆盖全省范围的家事审判心理学学术委员会,基地的成立将在探索完善家事案件心理疏导机制,提供专业心理疏导和进行家事审判心理学专业培训方面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

  这是一项结合了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可以先由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专业心理学、社会学专家共同组成的家事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相对全面的了解和调查后,综合判定该段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真正死亡。即使在进入审判程序后,如果发现该段婚姻关系还有挽救的余地,法官还可以请专业人士对当事人进行心理上的疏导和劝慰,从而挽救问题婚姻。 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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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凌 易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