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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修正引热议 离婚了,你的债我不背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顾 敏   2018-01-18 07:09:00
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今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单独签字但债权人可以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仅有4条规定的司法解释一经公布,迅速刷爆朋友圈,引来一片叫好。在王蔚看来,新的司法解释中,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还是一方签字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在近两年的司法实践基本一致, “此次最大的变动在第三条,对于举证责任进行重新分配。”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要求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

  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今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单独签字但债权人可以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仅有4条规定的司法解释一经公布,迅速刷爆朋友圈,引来一片叫好。

  “暗无天日提心吊胆的日子过得太久,今天晚上可以睡安稳了。”“终于看到希望了!” ……在由上千人加入的“24条共同债务抱团公益”QQ群里,新司法解释的相关新闻引起热议。记者注意到,大部分网友对于司法解释持肯定态度。群主还就司法解释专门发声明,称新解释保护的不仅是夫妻中非举债方的权益,更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交易秩序、切实保障善意债权的有力措施,“是立法和司法层面的进步”。

  新的司法解释想要解决的,正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司法实践难题。随着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日益活跃,民间借贷案件在我省每年以超过50%的速度递增,案件数量超过婚姻家庭类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类案件。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翟艳伟根据以往的审判经验估计,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民间借贷案件需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前的依据主要是最高法于2003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该条文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4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防范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逃避偿债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王蔚指出,“24条”的规定过于笼统、粗糙,“各地法院基本上都是各审各的,不排除一些法院机械办案”。近几年,因前配偶不当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的奇葩案例层出不穷,反“24条”的呼声越来越高,也由此催生一个群体——“被负债者”。

  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歌就是一名“被负债者”。她告诉记者,2011年与借高利贷的前夫离婚后,法院仅凭一张仅有前夫签字的借条,就让她背上300多万元的债务。“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债务作为共同债务’这个笼统的大前提下,法官要认定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的确需要魄力。”但是近几年通过代理类似案件她也发现,一些法官也意识到机械套用“24条”不对,在举证充分的情况下敢于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新解释的出台可以说是一大进步,统一了类案的裁判尺度。”

  记者注意到,新司法解释的4条规定中,第一条“夫妻共同签字属于共同债务”最受“负债者们”欢迎。实际上,无论是公众还是一些法学专家,都曾多次呼吁将“共债共签”写入司法解释。翟艳伟认为,这一规定加大了债权人的审慎注意义务,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同时也可以从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

  采访中,不少“被负债者”们提出,应该规定没有夫妻双方签字就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王蔚认为,“共债共签”只是看上去美好。“比如一个常年在外的生意人,难道每一个借款合同都需要带上老婆签字?这种做法并不符合生活实际。”她也提醒,今后借款要提高审查的意识。“借钱之前 ,至少要问:是否已婚?配偶知道吗?夫妻双方共签最好,不能共签,那么必须要问清写明欠款的用途。”

  在王蔚看来,新的司法解释中,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还是一方签字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在近两年的司法实践基本一致,“此次最大的变动在第三条,对于举证责任进行重新分配。” 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要求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以往,这个举证责任在被要求承担债务的配偶一方。“基本上举证责任分给谁,谁就败诉,因为婚姻期间内钱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非常难去证明。”王蔚说。

  共同生活、尤其是共同生产经营究竟如何认定,新的司法解释未能予以明确,不少“负债者”对此深表担心。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司法界一直争议不断。就在最近,曾经红极一时的影视公司小马奔腾老总去世,遗孀金燕被负债2亿元的新闻引发热议,其中一大争议焦点即是,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金燕是否与老公算作共同经营。

  “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这些很好认定,但是共同生产经营的方式非常多样,既有合开‘夫妻店’,也有参股等形式的间接经营,认定上难度很大。” 王蔚指出,在加大债权人义务的同时,如何维护其权益,防止夫妻双方串通恶意逃避债务,是司法实践中接下来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记者 顾 敏

标签: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债权人;签字;案件;债务;负债;生活;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苗津伟 易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