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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完孩子谁来带? 江苏地方立法首推男性育儿假

鼓励单位给奶爸放5天以上共同育儿假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石小磊   2017-11-29 08:51:00

  生完孩子谁来带?越来越多的家庭面临这一难题。从今年6月初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推出男方共同育儿假以来,这一地方立法就备受社会关注。11月28日,该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3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草案中对男性共同育儿假、女性孕期假等等都列出了专门条款规定,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改动还不小。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石小磊

  1 鼓励单位给奶爸放5天以上育儿假

  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生育、就业和公共服务保障的影响日益凸显。妈妈生完孩子后,爸爸该为家庭做些什么?当甩手掌柜肯定不行。参与立法的省妇联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江苏在全国率先提出“共同育儿假”,目的就是为了倡导男性参与家务劳动,共同养育子女。

  草案中写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产假期间,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

  记者注意到,与6月初征求意见时相比,这一条款是有改动的:从普遍性的假期变成了“鼓励”执行,从不少于15天减少到了不少于5天。

  “主要原因,还是考虑到企业用工成本以及条款的实际操作性,毕竟放带薪假,企业成本肯定要增加。”相关人士表示,共同育儿假在全国都没有先例,但是一旦写入了江苏地方立法,男职工就可以凭此向单位提出放假要求。

  目前江苏的奶爸已经享有月子里15天的带薪“护理假”,若再增加产假期间5天以上“共同育儿假”,就可以有至少20天的假期,在孩子出生的那段时间里,多陪陪妻子,多带带孩子,分担更多家务。

  2 孕期有福利!大肚子休假也拿工资

  除了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之外,草案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令人关注的是,草案中还明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为鼓励妇女生育后重返劳动岗位,政府还将加大供给公益性0-3岁婴幼儿社区托管服务,制定托幼机构服务及收费标准。

  3 新改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应配建母婴室

  背着小奶娃去公共场所,想喂奶却找不到地方,这是许多新妈妈都遇到过的尴尬。

  为此,草案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合理配备女性厕位。

  超市、商场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非法检查、搜查妇女身体。

  4 每两年组织妇女常见病普查

  草案要求,政府应当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推行住院分娩,为农村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适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规定组织女职工参加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5 夫妻查共同财产 相关部门应支持

  拿钱少,在家没地位?从法律上说,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并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

  草案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查询时,夫妻一方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

  共有人出卖、抵押、赠与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女性共有人同意。

  夫妻对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申请联名登记的,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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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仲惠(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