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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发布新一轮就业援助政策 3年社保补贴延长至“最长5年”

来源: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作者:马奔   2017-10-13 09:44:00

  常州市人社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一轮就业援助政策,主要出台了《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常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办法》、《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四个文件,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是基础,就业创业社保补贴办法是主体,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办法是托底,就业困难人员职介补贴办法是辅助,必须综合施策,集成发力。

  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

  新政策突破了城乡户籍限制,将常州本市农村参加失业保险的大龄失业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建档立卡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等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大龄失业人员中的“4555人员”、残疾人员享受前轮就业援助政策期满退出后,可再次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再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公益性岗位招录后,可以继续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其中不再将失业人员年龄作为唯一标准,新政明确“大龄失业人员”必须是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体现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优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政策加大对“4555人员”的扶持力度。在明确用人单位吸纳一般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3年社保补贴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增了用人单位吸纳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最长可享受5年社保补贴的扶持政策。在明确一般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可享受3年社保补贴的基础上,新增了初次认定“4555”人员、可享受最长5年社保补贴的扶持政策。

  继续保留现单位缴纳社保费中(按当年最低档缴费基数执行)单位负担部分全额补贴政策,并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由现补贴60%改为定额补贴。今后将适当控制其增长幅度,引导就业困难人员尽可能到单位实现稳定就业,提升就业质量。同时,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过渡的方式,对新政实施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保补贴。

  加大公益性岗位扶持力度

  公益性岗位吸纳初次认定的一般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享受3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吸纳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的,可享受最长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吸纳再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可享受“两项补贴”5年;吸纳再次认定的残疾人员(每3年需重新认定一次)就业,可持续享受“两项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此两类人群的补贴标准按同期“两项补贴”标准的50%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定额(每月300元)改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5%(按此测算,每月661.5元);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要求由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1倍。

  为集聚社会各方资源,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新政规定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公布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每成功推荐一人实现就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0元。为推动新一轮援助扶持政策顺利落地,新政生效时间定为2018年1月1日。本报记者 马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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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