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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明确住房维修金首交标准

来源:现代快报   2017-07-29 07:49:00

  南京明确住房维修金首交标准

  房产部门还提到,标准还依据工程造价实际适时调整

  7月28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了解到,业主按规定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标准确定:六层及以下的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含储藏室、营业性车库、车位等)75元/平方米;七层及以上的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120元/平方米。根据规定,南京将根据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张瑜

  交存标准

  六层以下75元/m2,7层以上120元/m2

  今年6月,南京市政府出台《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的情况。其中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的范围包括:业主按规定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分户利息;业主续交的维修资金,等等。

  7月28日,南京市房产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通知明确表示,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并结合南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确定首期交存标准:

  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含储藏室、营业性车库、车位等)75元/平方米;商品房、房改房以外的50元/平方米(注:多层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的建筑);

  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120元/平方米;商品房、房改房以外的90元/平方米(注:高层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的建筑)。

  此外,南京市住宅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也公布,这是有建设单位来交存的,其中多层(配备电梯)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16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8元/平方米。

  根据两个通知,南京将根据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以及适时调整并发布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通知自7月1日起实施,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参照执行。

  申请主体 业委会、物管及授权的业主等

  南京市房产局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申请主体、使用流程等内容。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以及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情况,经属地街道确认后,受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按顺位依次成为申请人。

  如果小区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出现问题,申请人负责按相应程序如实提交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资料,负责维修工程质量、进度及资金监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相关事项。

  在申请流程中明确又区分了一般单项维修申请程序、应急维修申请程序,以及房改房维修资金申请程序。具体来看:

  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8000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审核;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2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理;一般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应急单项维修工程在5000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审核;应急单项维修工程在2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理。

  如果维修项目只涉及房改房的,向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涉及房改房、商品房等多产权性质的,向房屋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涉及多家房改售房单位的,可委托申请。

  如何监管 有人挪用,要行政追回并予处罚

  对于维修资金使用监管,通知也作了明确要求,各区主管部门应做好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严格资金拨付手续,监督资金申请程序的完善。同时指出,各区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受理系统”受理使用申请业务,并严格按规定时限予以办结,一般使用为5个工作日,应急使用为2个工作日。

  与此同时,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案件抽查、季度检查、年度考核,每季度维修资金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并将各区维修资金使用受理、审批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通告。如果出现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各区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监管手段追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如果资金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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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