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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将迎政策利好,人才这样引进培养

来源:交汇点   作者:朱彬彬   2017-07-18 18:38:00

  交汇点讯 18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南京开幕。会上,省科技厅厅长王秦做了关于《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王秦介绍说,2014年10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昆山、江阴、武进、镇江等8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是我国首个以城市群为基本单元的自主创新示范区。为进一步增强示范区发展动力和活力,迫切需要制定《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条例(草案)》着力建立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一是支持创新创业主体的设立和发展,支持设立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知识产权联盟。

  ■二是支持示范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三是支持依法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规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移科技成果,或者自行实施成果转化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企业在转化科技成果时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按照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组建专业化、特色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四是发挥政府采购的支持作用,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人采购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同时,为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条例(草案)》单设“人才资源”一章,构建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完善的人才工作体系。

  ■在人才的引进、培养方面,一是制定实施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组织引进重点领域高端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团队。

  ■二是示范区内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可以与境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博士后工作站从优秀外籍博士和留学博士中招收博士后。

  ■三是示范区内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示范区内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科技金融发展和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奖励补助。国家高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相应的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国家高新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或者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或者基金,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者其他方式,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交汇点记者 朱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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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