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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推医养结合新政 老年人住养老院可报销医疗费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马道军   2017-07-13 09:53:00

  本报讯(记者马道军实习生徐澜鑫)我省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省份之一,如何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特别是就医方面的诉求?昨天上午,省政府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日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推动医疗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对入住护理型养老机构的老人,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据民政部门统计,截至去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719.26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22.10%。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何小鹏表示,我省医养结合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与日益增长的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比如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医养结合服务对居家、社区的供给不足;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产业发展的积极性有待充分调动;专业人才严重短缺制约医养结合的发展等。

  针对这一现状,《实施意见》紧扣江苏特色,提出了可操作性较强的落实举措。比如发挥江苏中医药特色优势,养老机构开设中医特色科室,推进中医特色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将中医药融入医养结合服务全过程。

  《实施意见》还明确,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转型发展老年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到2020年,每个市至少建立1所安宁疗护中心或有安宁疗护功能的医疗机构;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以上的护理院或康复医院;全省老年护理院达到200所以上,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一直以来,考虑到医保报销问题,在养老院生活的老人看病就医需要去定点医院,免不了来回折腾。如今不同了,《实施意见》提出相应保障措施,其中包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结算。针对居家老年人,将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医疗巡诊等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同时,将护理院、康复医院、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等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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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